案例名称:刘先生诉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行政复议案
承办律师: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孙凯律师
案件类型 / 案由: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行政复议
基本案情:申请人刘先生系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安置工作通告,将申请人房屋纳入搬迁范围。后被申请人重启项目征收工作并进行入户调查,但此后未就安置补偿事宜作出处理。申请人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遂申请行政复议。
争议焦点: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代理思路:代理律师梳理城市更新项目的搬迁安置政策,明确被申请人的法定补偿职责。针对被申请人怠于履职的行为,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施加法律压力,推动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权利。
案件结果:某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刘先生的安置补偿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中政府的安置补偿法定职责,重申了行政机关不得怠于履行补偿职责的基本原则。对于推动城市更新项目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法律条文时效性核查: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引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
时效性说明:截至发文,上述法律条文未发生法律层面的修订,现行有效。法律适用以裁判时有效法律为准,后续修订不影响本案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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