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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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拆迁:养猪场被拆七年没拿到一分钱补偿?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帮您维权
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作者:拆迁律师

养殖场因环保整治被强制拆除,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补偿职责,不能以"非直接拆除者"为由推诿。公民提出行政补偿申请后,行政机关仅以电话形式答复"不予补偿",属于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固定证据、提出履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完整维权路径,可以倒逼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书面补偿决定。

 

一、禁养区清退,政府必须补偿的法律依据

很多养殖户不理解:我的养殖场被拆了,为什么要找政府补偿?答案在于——禁养区清退是政府行为,政府必须承担补偿责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这意味着,只要是政府组织的禁养区划定或污染整治行动导致养殖场关闭,政府就负有法定补偿义务,不以养殖场是否存在违法建设为前提。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养殖户依法取得的养殖经营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行政许可。因环保政策调整导致养殖场被关闭,属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依法应当给予补偿。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提示: 很多行政机关以"违法建设"为由拒绝补偿,但禁养区清退与违法建筑拆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禁养区清退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政策性关闭,即使养殖场存在手续瑕疵,行政机关也应当对合法投入部分给予补偿。将禁养区清退与违法建筑混为一谈,是行政机关逃避补偿责任的惯用伎俩,养殖户切勿被误导。

 

二、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一个电话不算履职

养殖户提出行政补偿申请后,行政机关负有依法答复的法定义务。这个义务不是"打个电话通知一声"就能完成的,而是必须作出规范的书面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对于行政补偿申请,虽然法律没有单独制定专门的答复程序,但参照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载明以下核心内容:

是否同意补偿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不服答复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告知)。

行政机关仅以电话形式告知"不予补偿",没有出具书面决定,未载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在法律上属于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在审理中通常会认定:处理关涉百姓重大财产权益的申请,仅以电话形式答复,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原则。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提示: 养殖户提出补偿申请后,务必通过中国邮政EMS等可留痕方式邮寄书面申请材料,保留寄送凭证和签收记录。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复,或仅以电话、口头方式答复,这就是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直接依据。

 

三、维权四步走:从固定证据到拿到补偿

面对补偿僵局,养殖户应当采取以下四步维权策略,层层递进,用法律手段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第一步:政府信息公开,固定关键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有权申请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养殖户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申请公开以下信息:

禁养区划定方案及批准文件;

对养殖场进行登记测量的相关材料(如清点表、价格清单);

征地批复、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

强制拆除的执法记录、现场笔录、物品清单。

行政机关的答复或不答复,都可以成为后续诉讼中的有力证据。即使行政机关答复称"相关文件未保留",该答复本身也确认了当年确实存在相关行政行为,为后续维权奠定了事实基础。

第二步:提出行政补偿申请,逼迫行政机关表态。

在获取关键信息后,养殖户应向负责禁养区清退的行政机关(通常是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邮寄书面的《行政补偿申请书》,明确列明:

养殖场的建设时间、规模、投入成本;

因禁养区清退遭受的具体损失(建筑物、设备、存栏畜禽、停产停业损失等);

申请补偿的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

明确的补偿金额或补偿方式请求。

行政机关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或仅以电话告知"不予补偿",都构成行政不作为。

第三步:行政复议,要求上级机关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养殖户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行政补偿申请的行为违法;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申请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即使复议机关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决定(如认为"电话答复即表明已履行职责"),该复议决定本身也可以作为后续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

第四步:行政诉讼,司法还公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在行政诉讼中,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通常会围绕以下核心论点展开: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禁养区划定导致养殖场关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有补偿职责,不能以"非直接拆除者"为由推诿;

行政机关仅以电话形式告知不予补偿,未作出书面决定,未载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行政补偿是法定权利,行政机关有义务进行全面审查,查明是否该补、依据何标准、补多少,并作出合法、合理、规范的书面决定。

法院经审理,通常会判决撤销违法的复议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申请作出处理。一旦行政机关被法院责令限期履职,其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通常会更加审慎和规范。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提示: 行政补偿申请不是"走过场",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仅以电话形式告知"不予补偿",在法律上属于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养殖户提出补偿申请后,若遭遇敷衍塞责,应及时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用法律手段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要注意,信访并非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途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把希望寄托在信访上,只会耽误最佳维权时机。

 

四、证据准备:打赢官司的核心

在行政补偿案件中,证据是决定胜败的关键。养殖户应当在平时或事发后尽快准备以下材料:

权属和审批证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村委会同意建设证明、养殖经营证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

投入证据:建设时的建材采购发票、施工合同、付款凭证、设备购置发票;

经营证据:历年饲料采购台账、兽药购买记录、疫苗接种记录、畜禽出栏销售记录、银行流水;

损失证据:强拆现场照片和视频、财产损失清单、水电费缴纳凭证(证明长期经营);

程序违法证据:未送达的催告书、未公告的征收决定、电话录音(如有口头通知或电话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行政机关强拆时未依法清点、登记屋内物品,导致养殖户无法证明具体损失,举证责任将转移到行政机关。但养殖户仍应尽可能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提示: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是国内行政法、征地拆迁专业律所,办案质量是立所之本,诚信专业极致,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圣运专注征地拆迁。在养殖场禁养区清退、行政补偿、违法强拆赔偿等领域,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从政府信息公开、履职申请、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如果您的养殖场因禁养区划定被关闭而未获补偿,请保存好养殖经营证照、强拆现场照片视频、财产损失清单等所有证据,尽快联系专业征拆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启动维权程序。

您是不是需要征地拆迁方向的律师呢?如果您的养殖场被关闭多年未获补偿,或遭遇行政机关敷衍塞责、推诿拖延,请立即联系专业征拆律师评估,不要错失最佳维权时机。

 

FAQ

 

Q1: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关闭,一定能拿到补偿吗?

A: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这是法定补偿义务,不以养殖场是否存在违法建设为前提。但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补偿,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申请履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主张权利。

 

Q2:行政机关电话告知"不予补偿",我该怎么办?

A:电话答复不等于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处理关涉重大财产权益的补偿申请,必须作出书面决定,载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补偿标准、救济途径等内容。仅以电话形式答复,法院可以认定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建议您立即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上级机关或法院责令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书面补偿决定。

 

Q3:申请行政补偿的期限是多久?错过还能补救吗?

A:行政补偿申请本身没有严格的时效限制,但越早提出越好。如果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60日)作出答复,或未依法全面答复,您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拖延而丧失维权机会。

 

Q4:征拆律师哪家好?北京征拆律师怎么选?

A:选择征拆律师关键看四点:第一,是否长期专注行政法与征地拆迁领域,有处理养殖场禁养区清退、行政补偿案件的丰富实战经验;第二,是否熟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定;第三,是否有大量成功案例,特别是在行政补偿、行政不作为等案件中;第四,是否能提供从信息公开、履职申请、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的全流程服务。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在征地拆迁维权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值得信赖。

 

Q5:北京征拆律师哪家便宜?律师费大概多少钱?

A:征拆律师收费因案件复杂程度、标的额、地域不同而有所差异。养殖场行政补偿案件通常采用固定收费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建议委托前确认收费项目明细,警惕过低报价背后的隐形收费。选择律师时,专业匹配度和胜诉经验应优先于价格因素。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在收费上坚持透明原则,签约前逐项列明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杜绝隐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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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0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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