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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中常见时效、期限你知道多少?
2018-05-22 14:38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超过诉讼时效不提起诉讼,时效一过胜诉权即丧失;行政机关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不履行法定职责,时限一过,申请人拥有诉权。因此,记牢各个程序的时效或期限,对维权人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圣运律师将在本篇文章中为您介绍一些常见的时效、期限,方便各位维权人在为权利斗争的过程中,不因错过时效而陷入被动甚至是维权无门。
一、信息公开答复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法条解读】
当事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后,行政机关应该在15个工作日(约21个自然日)内作出答复,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必须告知当事人,且延长期限不超过15天。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后,15个工作日后当事人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其即可以以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二、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条解读】
本法条关键点:六十日的起算时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圣运律师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发现,征收方往往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通知书等书面材料直接贴在当事人大门上或扔在门口,当事人因为不在家等原因而无法收到,因此对此毫不知情。那么,对于诸如此类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复议就不能以作出之日或送出、送达之日起算,而是要以当时人切实知道之日起算。
(二)行政复议审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法条解读】
针对行政复议机关超过法定期限(六十日),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
王有银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
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
。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
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
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
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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