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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指定基层法院审理被告为市辖区人民政府案件被判违法
2018-05-25 11:49 文章来源:北京维权律师
【案情概览】:
2007年5月,山东市济南市历下区盛福片区工程启动,这一济南市重点工程征用了历下区盛福村等四个行政村的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并在征用土地的同时启动了旧村改造工程。该工程由历下区人民政府承办,具体建设单位系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前者成立了盛福片区项目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行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行政权力。
魏先生等九户均系盛福村村民,因不满补偿标准而未与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搬迁。2008年4月上旬,工程指挥部对魏先生等九户作出《通知》,要求其于4月14日前到工程指挥部签订拆迁协议并自行拆除房屋,否则由有关部门帮助拆除。
2008年4月下旬,工程指挥部将九户"钉子户"的房屋强行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魏先生等九户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工程指挥部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同年12月下旬,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通知》,并确认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济南市历下区盛福片区项目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2009年6月下旬,魏先生等九户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对九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或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同年7月中旬,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交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2009年10月中旬,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行政裁定,指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魏久民等九原告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进行审理。
【法律分析】:
本案被告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依照200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对理解适用《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解读,认为对于有些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指定到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保证公正审判,也不必一律自己审理。
因此,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办案点睛】:
现实中,合法的级别管辖是对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一种法律保障,审级越高的法院对于基层政府行政干预的抵制力越强。为保证本案公正审理,经过代理律师的一再努力,最终争取到了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的结果。办理行政类案件,最难之处在于排除行政权力干预,而基层法院对行政权力干预的抵抗力往往最差,即使是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也较难秉持公正立场。律师争取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当事人的整个维权进程较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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