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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设计被同行盗用怎么办?
2018-05-09 15:0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律师
【基本事实】
W公司为一家摄影器材销售公司,为了跟随市场发展脚步、提高竞争力,W公司委托郑某帮助建设网站,并约定网站的全部著作权归W公司所有。三个月后,该网站建成,该网站设置了不同的服务分区,并均配以图案、色彩和相应的文字内容组合,网站还设置了相应的英文内容,以满足涉外客户的需求。
后W公司发现其同行公司G公司的网站与自己的网站设计极为相似,除将公司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少数内容改变外,其网站内网标、分区名称、导航条的位置、结构布局、排列组合,以及各分区的文字、图片、色彩组合运用等表现形式与W公司网站几乎完全一致。W公司认为G公司的网站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由于对这方面不太了解,W公司联系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认为,G公司所使用的网站页面上所使用的网标、分区名称及各个分区页面上的中英文文字、页头样式以及相关图片的内容和排列组合方式均与W公司网站网页页面的表达方式基本相同,且二者给人的整体视觉印象都很相近,如果G公司不能证明这些相同部分的表达方式由其独立创作完成,或是来源于公共领域,就应当认定G公司未经原告的许可,采取复制的手法擅自使用W公司经过开发和设计并具有特定内容和表达方式的网页页面,且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犯了W公司的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作品的表现形式(文字、图案、线条、色彩以及其组合的运用)具有独创性的,并且该作品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则其可以构成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网络环境下作品的数字化和传播,本质上仍是作品向社会公众的复制和传播,也是对作品的一种使用方式,本案中G公司未经版权人W公司许可即将版权材料载到网站,视为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版权材料的复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此外,律师考虑了对于经营活动中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角度该选择哪一个方向。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都存在被告抄袭使用权利人作品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不正当竞争强调行为主体是参与经营活动的个人或企业,而且多从被告行为是否用于商业活动、市场竞争范畴进行分析,就结果方面而言,不正当竞争更强调侵权行为是否对市场信息来源的误导、混淆,更强调被告是否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本案G公司使用W公司作品的内容不仅是局部的,而且整体风格上也相近,这对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正确获得消费信息都是损害,因此,本案实际上是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竞合,权利人既可以从著作权侵权的角度主张权利,也可以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诉讼。最终,根据收集证据的难易、证明责任的承担考虑,圣运律师决定以著作权侵权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G公司被要求在权威报纸上刊登相关声明,向W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律师点睛】
随着网络在社会生活中介入的比重越来越大,网络运营逐渐被广泛使用,各个公司往往出于各种目的进行网站以及自媒体平台的建设,由此,知识产权问题接踵而来。
不论是著作权侵犯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屡见不鲜,这就需要我们提高保护自己独创性作品的意识,不能使自己自己努力的结果变成"为他人做嫁衣"的情况,有意识地去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遇到相关问题也应及时寻求相关专业律师予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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