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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成"闹心房"圣运律师用典型案例告诉你维权不难
2019-12-12 11:40 文章来源:
近年来,不少安置房频出问题,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结合一起2017年江西省高院公布的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告诉您,遭遇补偿不公,安置房有重大隐患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廖先生的房屋位于龙南县某区工程项目拆迁范围,龙南县拆迁办与廖先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后,廖先生部分被拆迁土地未得到安置,遂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龙南县政府书面同意给廖先生在某区工业园地块安排安置地。
其后,廖先生认为该地块有高压线经过不能建房,若建房可能对其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遂请求法院判令县政府在安全区域为其重新提供安置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允诺,应当依法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且县政府安置给廖先生的返迁房位于高压导线正下方,对其的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安全威胁,不符合规划要求遂判决龙南县政府重新为廖先生提供安置地。
实践中,安置房质量有隐患没法住,安置房区位、配套设施存在隐患不敢住的问题不少,对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影响很大。
一旦安置房出现问题征收方和开发商有争议甚至扯皮,这是常见的事,但绝不能以牺牲老百姓的利益为筹码。
拆迁户一旦发现安置房质量不合格的,首先可以向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拆迁户有权要求更换安置地块或赔偿损失。
若协商未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提醒,当安置房存在安全隐患时,拆迁户切不可草率收房,忍气吞声,拆迁安置房虽然不同于市场上的商品房,但为了保护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拆迁安置房的保修期限与维修义务同样适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因此拆迁户不要丧失维权信心,如遭遇复杂情况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尽快启动法律程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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