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6 15:37 文章来源:
征地拆迁中,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核实征收合法性、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武器,可现实中,不少征收部门面对信息公开申请,要么拖延推诿,要么直接无视。近期一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中,当事人两次邮寄申请要求公开征收相关信息,征收部门签收后却拒不答复,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该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其限期作出答复。这起案例明确了征收部门的信息公开义务,也为广大被征收人依法申请信息公开、维权指路!

一
征收信息申请石沉大海,签收却不答复引诉讼
当事人系内蒙古某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实际经营人,其父亲名下的商业用房被纳入该项目征收范围,后续房屋莫名被拆,而当事人始终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为核实案涉房屋征收的调查登记、补偿安置方案等关键信息,确认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当事人于2021年3月两次通过EMS向当地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均显示被征收部门收发室签收。可令人气愤的是,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始终未作任何形式的答复,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
多次沟通无果后,当事人委托北京圣运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部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书面答复申请事项。
庭审中,征收部门辩称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还以涉案房屋产权人并非当事人、无法核实其被征收人身份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声称当事人需先证明自身是适格主体,才有权要求信息公开。
二
优法院直击违法核心,两度认定征收部门理亏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当事人父亲名下,但父亲已去世,当事人的兄长明确放弃继承权,且当事人长期在该房屋内经营,征收部门在前期征收调查登记及评估报告中,均将当事人列为被征收人,足以证明当事人具有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同时,快递签收记录清晰显示征收部门已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其“未收到”的辩解毫无事实依据。法院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作出两大关键认定:
01
当事人主体适格,有权申请信息公开
案涉房屋征收调查阶段,征收部门已将当事人认定为被征收人,其作为征收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开涉案房屋的征收相关信息,征收部门以主体资格存疑为由拒绝答复,于法无据;
02
征收部门构成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的也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征收部门签收申请后,直至当事人起诉,始终未作任何答复,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构成行政不作为。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当地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当事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对申请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案件受理费由征收部门承担。


三
征拆维权必知:信息公开的权利和实操要点
本案的胜诉,再次明确了征收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也让广大被征收人清楚:申请征收信息公开是法定权利,征收部门无权拒绝、拖延。圣运律师结合本案及实操经验,梳理出信息公开维权的核心要点,帮你避开误区、精准维权:
这些征拆信息,都能申请公开
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可针对与自身权益相关的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核心包括: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求意见材料、房屋调查登记结果、评估报告、补偿款发放明细、征地批复文件等,这些信息是核实征收合法性的关键。
满足这一点,就有申请资格
并非只有房屋产权人才能申请信息公开,与征收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均有权提出,比如实际居住人、实际经营人、继承人等,只要能证明自身与涉案房屋、征收行为有直接关联,就是适格的申请主体。
申请方式要留痕,避免口说无凭
申请信息公开建议采用书面形式,通过EMS邮寄申请书至征收部门,全程保留快递交寄单、物流签收记录,这是证明征收部门收到申请的关键证据;也可当面提交申请,要求工作人员出具收件回执。
征收部门拒不答复?这样维权
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答复内容违法或拒绝公开的,被征收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维护自身的知情权。
律师提醒:知情权是维权的第一步
征地拆迁中,知情权是被征收人行使其他维权权利的基础,只有掌握征收的完整信息,才能判断征收行为是否合法、补偿方案是否合理,避免在维权中处于被动地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就是为了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征收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答复信息公开申请,本质上是行政不作为,也是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如果你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想要核实征收合法性,却遭遇征收部门拒不公开相关信息、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的情况,切勿放任不管!及时通过合法方式固定证据,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介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要求征收部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拿到征收真相,为后续维权筑牢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