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热门标签:
刑事辩护
集团诉讼
拆迁律师
首页
圣运
圣运简介
机构设置
团队
律所首席律师
合伙人律师
主任级别律师
顾问
专业领域负责人
主办律师
主任律师团队
案例
行政法律事务
征地拆迁事务
城改法律事务
矿产与环境资源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刑事法律事务
房产法律事务
民商事法律事务
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投资并购部
公益法律事务
新闻
律所动态
媒体报道
业界热点
客户反馈
研究
会议
专题
理论研究
办案手记
荣誉
招贤
圣运招贤
实习生培养计划
公益
慈善
法援
联系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媒体报道
>
正文
律所动态
媒体报道
业界热点
客户反馈
两会场外建言:推进政府公开拆迁信息??王有银律师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
2018-05-09 16:44 文章来源:
"政府公开拆迁信息这条路如果走得通,或许能成为被拆迁人与政府对话的一个渠道。"
本刊记者 郑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曾公益代理"诉财政部征收民航基金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案件"的律师王有银,日前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法治政府所具备的要素之一,是必须建成公开透明的政府。而所谓"透明",就是政府要尽可能做到信息主动公开。
他指出,按照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政府所有的信息,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一律要公开。
尽管如此,王有银通过对日常参与或代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进行梳理,发现一些与公民物权与产权关联密切的领域,譬如在征地拆迁环节,被拆迁人想要获得等量的政府信息,看似可通过政府提供的信息平台或《公开条例》依法申请获得,但在实际操作中,这条渠道并不通畅。
王有银告诉《民生周刊》记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曾对国内43个地方政府官方网站、拆迁主管部门网站或拆迁信息网站做过一次调查,结果显示,能够提供有效拆迁公告信息的有26家,但仅有7个地方政府能够在拆迁公告信息标题中注明拆迁地段等核心信息,其余的则只在标题中提供拆迁公告文号,而且,拆迁公告中能够提供拆迁地段示意图的仅有3家。
"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制作并掌握着大量政府信息,而被拆迁人在此方面则相对处于弱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势必会寻求其他力量的支援,要么是理性地维权,要么是非理性地表达诉求。"他说。
但问题的关键是,被拆迁人理性维权可能会被连续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维权流程拖累地苦不堪言,而非理性的诉求表达和情绪宣泄则有可能引发社会混乱或陷入违法犯罪的不利境地。因此,由于政府征地拆迁信息不够公开,就造成了被拆迁人维权的两难境地。
王有银认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是防治腐败的利器。当务之急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中有关拆迁信息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条路如果走得通,或许能成为被拆迁人与政府对话的一个渠道,这样既有利于行政机关重塑公信力,也有利于维护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和谐关系。
他建议,首先应将《公开条例》上升为《政府信息公开法》。他指出,因为是行政法规,《公开条例》位阶较低,在它之上还有《保密法》和《档案法》,协调好三者之间关系最好的方式就是将《公开条例》所设定的权利上升为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将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明明白白写入法律。
其次,修改并完善《保密法》。他指出,现行保密法是上世纪制定的,有些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不相适应。正因为此,王有银建议,应按照信息公开精神修改完善《保密法》,从而有利于保障《公开条例》的实施效果,达到建立透明政府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目的。
他认为,最主要是以行政机关主导,主动公开政府拆迁信息。他建议,行政机关应严格贯彻《公开条例》中"以主动公开"为主的精神,及时有效地将职权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来源于:《民生周刊》
原文链接:http://news.ifeng.com/shendu/mszk/detail_2014_03/04/34400528_0.shtml?_114sobiaoqian
上一篇:
春天了,学校要不要组织春游?专家呼吁设强制险种分解风险
下一篇:
王有银律师受邀赴中国政法大学为广西律师授课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