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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公婆失联不还房贷,老公成了失信人,我还能保住父母送我的房子吗?
2020-02-06 11:27 文章来源:
本次值班律师:
王有银(北京)
公婆买了房子写在老公名下,
但我们并未居住。
现在发生债务问题,
公婆失联,没有还月供贷款,
老公成了失信被执行人,
我有责任为他们还款吗?
父母送我的房产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Q1
公婆将房子买在老公名下,但我们并未居住。现发生债务问题,没有还月供贷款,公婆失联。现在老公被起诉,成为失信人员。我有责任为他们还款吗?我们没有住房,我的父母想赠与我住房,父母的住房会被列为老公的财产强制执行吗?被列为失信人是终身的吗?
A1:
你好,是否需要还款,要看房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父母赠与房产是否会被强制执行,也要分类讨论。列为失信人不是终身的,履行债务后,即可消除。
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依据登记生效,公婆将房屋买在你老公名下,即为你老公的财产,由此产生的房贷,你老公需要偿还。关于你是否需要偿还,要看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婚姻法解释(二)》有关规定,若该房贷形成于婚前,由于房屋你们并未实际居住,也即你老公所负房贷并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你没有还款义务。若该房贷形成于婚后,除非你能证明,当时在办理贷款时,借款人与你老公明确约定这是你老公的个人债务,否则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你也需要还款。
在你有义务还款的前提下,不论父母赠与你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还是你个人所有,都有可能被强制执行。但是,如果你没有还款义务,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在赠与时,明确约定该房产属于你一人所有,则该房产属于你个人财产,则此时法院是不能执行你个人财产的。
列为失信人不是终身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情况不同,有不同的期限,履行债务后,也可从失信人名单除名。建议你老公及时处理贷款问题,以免影响正常生活。
Q2
你好,我母亲是饭店洗碗工,前几天,饭店组织消防演习,我母亲也参加了,演习结束后,往饭店里面走的过程中,被饭店门口的汽车轧伤了脚,饭店立马声称是汽车司机的责任,他们没有任何责任!我母亲没有和饭店签订劳动合同,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让饭店承担他们该负的责任?
A2:
你好,可以通过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方式要求饭店承担责任,难以确认的,可以通过确认民事侵权维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你母亲参加单位的消防演习,在回饭店继续上班的过程中遭遇了此次事故,如果认定为机动车驾驶员的主要责任,则可以算作工伤。如果你母亲与饭店的劳动关系成立,饭店是要承担责任的。
你母亲与饭店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能完全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果你能证明母亲受到饭店制度的管理,从事饭店安排的劳动并定期支付报酬,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你可以保留母亲的工作牌、工资卡和工资证明等用作证据,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认劳动关系,再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要求饭店承担责任。
如果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通过民事手段维权。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你母亲受伤结果,若存在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如果饭店门口有专用车位或者属于饭店营业区域,饭店也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饭店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你还可与饭店协商或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Q3
孩子在一家民办幼儿园上学,上学期老师让交300元报名费,我说有转学的打算,老师说,没事,不想上了可以退。钱交上了,现在确定转学,8月3日还没开学就开始跟园方沟通,她拒不退费,还说必须老师亲口跟她承认说过这话。老师不承认,我投诉到教育局,园方说我这是在威胁她,还说只要老师不承认找谁都没用。
A3:
你好,园方应该退还你的"报名费"。你到教育局投诉是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正当权利,不存在威胁,可依法维权。
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三、四条规定,幼儿园可以收取保教费,可以对住宿幼儿收取住宿费,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要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换句话说,民办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可以收费,但不能乱收费。如果该"报名费"不具有保教费性质,则属于乱收费,是应当退还的;如果具有预交保教费的性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幼儿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的预收费用,与老师是否承认没有关系。你可以查阅所在省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退费的情况。
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对幼儿园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因此,当你遇到这种情况时,有权向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投诉,这是你的正当权利,不存在威胁园方的性质。如果上述部门查处不利,你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查处职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园方返还收费。
Q4
我家住的小区楼高共7层,第7层也叫阁楼,7层业主把露天的阳台搭建成了房屋,物业合同上是不允许的,影响避雷针、楼顶维修和太阳能维修,请问2楼住户有权要求物业拆除吗?
A4:
你好,7层业主的行为属于违约,同时也涉嫌违法,作为业主的你有权要求物业进行规劝,要求其自行拆除。如果对方拒绝拆除,物业没有执法权,不能直接拆除房屋,但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由有执法权的部门予以拆除。
根据你的描述,物业合同中约定不允许进行私搭乱建,因此,7层业主的行为构成违约,物业有权要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除此之外,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7层业主搭建房屋,必须要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根据你的描述,将7层业主的搭建行为影响了避雷针使用、楼顶维修以及太阳能维修,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一般是不会获得批准的。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业主的你可以要求物业进行规劝,让其自行拆除,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时制止违法装饰装修是物业工作的职责。但是如果对方拒绝拆除,物业由于没有执法权不能直接拆除违法建筑,只能向有关部门反映,由有执法权的部门予以拆除。如果物业怠于履行上述职责,你也可以直接向规划建设部门反映,要求其查处违法搭建。
Q5
你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农村老家的房子,由于同村一户人家栽在房子旁的树被大风刮倒,而被砸到了,应该怎样处理?
A5:
你好,你描述的情况属于民事侵权,你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要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具体分析。
在本事件中,你的房屋被毁坏,事实上也存在侵权事实,但对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还要进一步分析。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该情形不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对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对方对侵权事实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你的描述,一般情况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如本事件中大风把树刮倒,就是一种不可抗力事件。但这也并非是绝对的,如果你可以证明对方作为树木所有人,没有对树木进行合理的日常维护,致使树木的健康状况极差,本该抵御但没有抵御这次大风,或者种植位置明显不合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等,即可证明对方存在过错。
在可以证明对方过错的前提下,可以与对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权。此时,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来判断双方的过错情况,划定责任,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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