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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研讨会"专题之??规范政府本身立法行为 要约束立法者本身的权利
2014-07-18 13:53 文章来源:
【注】本篇由笔者根据录音进行整理,在尊重贺海仁教授原话的基础上,在措辞、结构、编排上有所变化,未经贺海仁教授审核。
【背景】
2013年10月26日下午2点到6点,由网易博客、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和北理工司法研究中心发起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研讨会"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801会议室召开。研讨会主办方邀请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管理、财税法、传媒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和评论员,各领域人士各抒己见,碰撞出思维的火花,研讨会取得了圆满成果。
【发言概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理学研究室副主任贺海仁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并在会上做了重要发言,他首先指出:这个案件非常好。我过去也做了一下了解。"三位王律师"呢做了很多工作。我主要想从案件的自身逻辑和实体上谈几点。
从逻辑上说,我们这个案件的走向是有问题的。你让我重新处理,无非是说明理由,我们看一下《民航发展基金暂行规定》,他们肯定是说按照国务院的基金管理规定来作出的。这两个依据是打架的,但是从法律依据角度来看,第一条肯定是关于依据的规定的。这么走下去,第二次作出答复就没有意义了。我们知道,关于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定,我们找不到法律、法规,只能找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我不清楚当被告的律师提交的三份秘密文件到底指向是什么。我想说的是,政府行政管理的技术确实不够,但我推测这里面有两个依据,规章本身采取了第一个依据,就是《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第二个问题是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本身是否合法,那么这个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到此,我觉得这个案件从内在逻辑上来说就存在这个大问题。
另外一个,我想说的就是规范政府本身的立法行为,要约束立法者本身的权利非常重要。这个尽管超出了我们本案的研讨,但是意义重大。
从实体角度来说,值得探讨的是法官审查三份秘密文件的事。法官有没有对涉秘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力?我们知道,如果一份文件涉密,肯定是有范围限制的。我的看法是,如果一个文件可以被法官看,那么律师也可以有这种权利,因为一个证据没有质证是不能作为证据的。所幸恰好在这个案件中,这3份证据没有关联性,那么假如有关联呢,诉讼参与人是不是就有相同的权利?
总体来说,两位律师对案件的把握是没有问题的,可以继续走下去。至于合理性问题,我们看到民航发展基金不仅仅针对旅客征收,也对航空公司征收。我们看到很多人是从合理性角度来看待征收的,不过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机制来审查抽象行为和规章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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