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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房被强拆,究竟是"违法建筑"还是"合法财产"?

2026-03-19 14:51  文章来源: 

一场围绕“历史遗留”房屋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因双方就房屋性质、赔偿标准等核心问题争执不下,在二审中迎来了戏剧性转折——甘肃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遗漏诉讼请求”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意味着,被强拆房屋究竟是“违建”还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以及如何公平赔偿,将在新一轮庭审中继续博弈。

 
PART 01
 
案情简介:房屋被拆二十余年后,补偿问题引发连环诉讼

王女士(化名)在甘肃省某市某区拥有一处房屋,据其陈述,该房屋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全家已在此居住生活二十余年。2019年5月X日,该房屋被区城市管理局(下称区城管)强制拆除。

因对强拆行为及后续赔偿不满,王女士走上法律维权道路。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诉讼或许已先行告一段落,本案聚焦于强拆后的行政赔偿。王女士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恢复原状或进行市场价赔偿,并索赔屋内物品、律师费、评估费等损失,各项诉求总计数百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区城管局赔偿王女士房屋损失23.7万余元及利息,但同时驳回了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对此结果,双方均表示不服,双双提起上诉。案件遂进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

 
PART 02
 
维权焦点与交锋:房屋性质与赔偿标准的根本对立

 

二审中,双方上诉理由针锋相对,展现了对此案截然不同的法律定性。

 

01
房屋是“历史遗留合法居所”还是“违法建筑”?

 

区城管局主张:涉案建筑即违法建设,不应赔偿。认为即使强拆程序有瑕疵,但拆除对象本身是违法建筑,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强调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侵害,对违建的拆除不产生行政赔偿责任。

圣运律师反驳:房屋具有合法基础,非违建。

核心证据是1993年8月4日一份盖有“市政工程管理所占地审批专用章”的文件,载明同意其用地申请,用途为“住房”。强调房屋已存在二十多年,期间无任何部门提出异议,2001年扩建时曾向国土部门缴纳费用并获同意。认为未取得产权证是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应解决此类问题、确认权利,而非简单认定为违建。

律师说法:涉案房屋的建造持有特定历史时期的审批文件,且长期被默认存在,其财产属性应当被客观看待。行政机关在征收或查处时,对这类历史遗留房产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违建,而应本着尊重历史、解决实际问题的态度,对其财产价值予以合理补偿。一审判决在未妥善处理此性质争议的情况下,直接采用极低的成本价进行赔偿,实质上是变相认可了违建即无价值的逻辑,对当事人极不公平。

 

02
赔偿应按“市场价值”还是“建安成本”?

 

在赔偿计算层面,双方差距巨大。

圣运律师明确,按市场价赔偿,保障居住权。

提交了《房地产估价报告》,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房屋及附属物价值为374.61万元。强调这是其唯一住房,按市场价赔偿才能使其有能力在同类区域重新安居,否则将导致生活水平显著下降,居住权无法保障。

区城管局方主张:按建筑成本适当补偿。

其提交的《房地产咨询估价报告》仅按房屋建安成本评估,价值为23.7万余元。隐含逻辑是,即便补偿,也仅限于房屋的材料和人工价值,不包括土地价值及市场溢价

律师说法:《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是填补损失,使受害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对于唯一住房被强拆的当事人而言,其损失不仅仅是砖瓦水泥,更是丧失了一个安身立命的家。仅按建安成本补偿,远不足以在市场上获得替代居所,这明显违背了公平合理的赔偿原则。我们主张的市场评估法,正是为了真实、全面地反映其财产损失。

 

03
律师费、评估费等维权成本是否应赔?

 

王女士方主张:这些费用是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直接引发的、必要的维权支出,属于“直接损失”,应予赔偿。其援引相关司法意见,支持合理律师费的赔偿。

区城管局方主张:在坚持房屋属违建不应赔的立场下,自然拒绝承担所有相关损失,包括维权费用。

 
PART 03
 
法院裁定:程序出现关键疏漏,实体争议有待重审定夺

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对上述激烈的实体争议作出最终判断。经审查,二审法院发现一个关键的程序问题:

王女士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明确包含了要求赔偿屋内物品损失。而其提交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的总价值也包含了物品价值。然而,一审法院采信的、作为判赔依据的《房地产咨询估价报告》,其评估对象仅包括房屋建安成本,未包含屋内物品。

据此,一审法院未对王女士提出的物品损失赔偿请求作出任何处理,属于“遗漏行政赔偿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兰州中院最终裁定:1.撤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2.撤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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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4
 
案件启示:历史遗留房产的权利如何安放?

 

本案虽因程序问题发回重审,但凸显的深层问题值得深思:

 

1.历史遗留房产的性质认定需审慎:对于因历史原因手续不全的房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认定时,应综合考量历史背景、使用情况、当事人过错等因素,避免简单化地以“现行标准”否定其全部财产价值。

 

2.行政赔偿应贯彻“填平补齐”原则:即便是涉及程序违法的强拆,在确定赔偿时,也应着眼于充分弥补当事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特别是对于唯一住房,需考虑其恢复居住条件的现实成本,而不仅仅是物质形态的造价。

 

3.程序公正与实体权利并重:本案二审裁定,既是程序法严格适用的体现,也为当事人就房屋性质、赔偿标准等核心实体争议,提供了再一次充分辩论和审理的机会。

 

对于广大面临类似情况的当事人而言,圣运律师提示您:

注意保留和收集能证明房屋历史沿革、建造背景的所有证据。

在诉讼中,清晰、明确地列明各项损失请求,避免遗漏。

在涉及赔偿数额争议时,积极通过申请专业评估等方式,固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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