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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园区被政府多次强拆,法院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圣运律师解析维权关键

2026-05-28 16:46  文章来源: 

 

在征地拆迁及违建查处实践中,不少经营者遇到过这样的困境:投入大量资金合法承租土地,建设农业设施,却在未收到任何正式决定书的情况下,遭到行政机关的多次强拆。设施被毁、经营瘫痪,却不知道该告哪一次、该以什么理由告。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一起典型拆迁案例,为大家详细解析。

一、案情回顾:投资近千万的农业园区,遭镇政府连续强拆

北京某区一家商贸公司,2013年通过公开招拍挂平台,承租了某村约100亩集体耕地,用于生态农业种植、养殖经营。公司投入近千万元,平整土地、改良果苗,在村委会同意下建设了变压器、围墙、临时库房、水泥活动房及近7000平方米的硬化道路。随后多年经营状况良好。

然而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当地镇政府在没有提前书面通知、没有出具任何正式决定书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对园区内设施实施强制拆除:先是拆除了部分阳光棚、道路及集装箱,之后又将办公木屋、水泥活动房移出园区,到2023年底更是直接拆除了水泥活动房、木屋、库房等主体设施,并将园区内近7000平方米硬化道路全部破碎。直到2024年初,镇政府还拆除了园区门前的采摘画布及铁栅栏。每次拆除均未给予任何补偿,园区经营活动基本瘫痪。公司负责人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上述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

二、圣运律师解析:强制拆除必须遵守哪些法定程序?本案镇政府错在哪里?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设,能否跳过法定程序直接强拆?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时间、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行政执法机关对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应当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或者强制拆除、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清理违法建设内的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物品清单。

然而,本案中镇政府虽然曾向规划部门函询涉案建筑是否取得规划许可,也曾向现场负责人发出《温馨提示》要求自行拆除,但从未作出正式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从未履行公告程序,未制作强制拆除笔录,未对现场物品进行清单登记。对于2023年下半年及之后的多次拆除行为,镇政府完全跳过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三、裁判结果: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

法院最终作出了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23年下半年开始对原告园区内建筑及设施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这一判决具有三点重要意义:

第一,程序违法就是违法,不因“违建”身份而豁免。 即便是被认定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行政机关也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公告、催告、限期拆除、制作笔录等程序。跳过程序直接强拆,法院一样会判违法。

第二,确认违法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或者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法院已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当事人可以据此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镇政府赔偿被拆设施的直接损失。

第三,对于仍在经营中的农业设施,强拆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同样可以主张。 本案中,园区内近7000平方米硬化道路、办公用房、库房等被全部破碎,经营活动完全瘫痪。确认违法后,当事人在赔偿程序中可以一并主张停产停业损失。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情况——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强制拆除您的设施,建议及时保存好强拆现场视频、照片、报警记录、承租合同、投资凭证等证据,并注意每一次拆除行为的起诉期限,尽快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通过确认违法之诉及后续国家赔偿程序依法维权。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行政强制领域的法律实务动态,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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