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9 11:25 文章来源:
签了回迁协议,房子拆了,但回迁房十年都没盖起来。政府只说“再等等”,当事人要等不下去了。遇到这种情况能请求解除合同吗?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亲办的胜诉案例告诉大家:长期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老百姓有权解约并拿钱走人。
一、案情回顾:签协议十年未回迁,当事人维权困境
本案当事人翟某是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居民,其临街商铺被征收。2012年6月,翟某与锡林浩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原征收局)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书》。
协议核心约定:
原地返迁:约定返迁住宅130㎡、临街商业楼450㎡、车库24.7㎡。
交付时间:明确约定2015年5月3日前入住。
履约现状:
2019年,翟某仅收到住宅和车库,450㎡核心商业楼至今未建。
至2022年二审期间,涉案地块仍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商业楼建设遥遥无期。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不存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判决继续履行协议。翟某不服,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
二、圣运律师解析:本案的3个维权焦点及回答
针对当事人最关心的“十年了还能不能解约”等问题,二审法院的改判给出了明确答案,圣运律师结合本案事实,为大家梳理如下:
1. 焦点一:签了协议十年没动静,能请求解约吗?——能。长期违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可解除。
案涉协议约定的回迁时间为2015年,至2022年已逾期7年。涉案商业楼地块因手续问题长期未动工,且政府无法给出明确建设时间表。这种“长期迟延履行”已导致翟某“原地返迁经营”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圣运律师解析:行政协议虽具有行政性,但本质仍是合同。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十年未建”已远超合理期限,解除权成立。
2. 焦点二:解约后能赔什么?——赔“直接损失”。
解除协议后,赔偿范围应以“填平直接损失”为原则。包括:
房屋价值:按协议约定的置换标准或市场评估价计算。
临时安置费/违约金:按协议约定的逾期交付标准(如双倍临时安置费)计算。
搬迁补助:因解约产生的二次搬迁费用。
3. 焦点三:赔偿按“当年旧标准”还是“现在新标准”?——按“有利于当事人”的标准算。
法院观点:虽然协议签订于2012年,但鉴于政府长期违约,若仍按2012年的标准赔偿,对当事人显失公平。法院倾向于参照裁判时的市场价值或协议约定的较高标准进行赔偿。
圣运律师解析:“惩罚性赔偿”思路在行政协议纠纷中越来越被认可。当事人可以通过主张“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或“市场价的合理比例”来争取合理赔偿额。
三、裁判结果:圣运律师助力当事人获合理赔偿
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代理下,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撤销原判:撤销一审“继续履行”的判决。
解除协议:确认解除案涉《产权调换协议书》中关于商业楼的部分。
判决赔偿:判令被告按协议约定标准赔偿翟某房屋损失及逾期交付损失(具体金额参照协议约定及评估报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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