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9 11:31 文章来源:
在征地拆迁中,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核实征收手续是否合法的“第一道防线”。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亲办的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因房屋、承包地及养殖场被纳入征收范围,向当地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核实手续合法性,却遭遇了超期答复、答非所问、错用法律条款的三重违法情形,复议机关也未予纠正。圣运律师精准指出多重违法点,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信息答复和复议决定,责令限期重作,为当事人成功维权。
一、案情回顾
当事人因房屋、承包地及地上养殖场被纳入建设项目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手续合法性,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特定征地批复对应的征地手续完善情况。该局签收后作出答复,却以未掌握信息为由指引当事人联系其他单位,答复内容还存在答非所问、文字错误等问题。
当事人不服,向当地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答复。不料市政府仅以“个别瑕疵不影响实质权利”为由,作出维持原答复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对答复书及复议决定书均不服,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撤销两份文书。
二、圣运律师解析:本案3大维权焦点及回答
焦点一:行政机关超期答复但没有说“不公开”,算违法吗?
问: 行政机关虽然超期答复了,但最终还是告诉我去找哪个单位,没有拒绝公开,这样也算违法吗?
答: 算违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必须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同样重要,不能因为结果对了就忽略程序。本案中,行政机关4月签收申请,直到5月才寄出答复书,既没有办理延期手续,也没有告知申请人,这就是典型的“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焦点二:行政机关把“不属于本机关公开”错误适用为“信息不存在”,有什么后果?
问: 行政机关明明可以告诉我找哪个单位,却说“信息不存在”,这种法律适用错误违法吗?
答: 构成严重违法。 行政机关答复信息公开申请时,必须先判断信息的归属状态。如果信息确实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那么就应该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行政机关既表示未掌握信息,又指引当事人联系其他单位,说明其明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却错误援引了“信息不存在”的条款,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不当”,依法应当撤销。
焦点三: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违法的答复,当事人只能认栽吗?
问: 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信息答复不做实质性审查,维持了原决定,还能告吗?
答: 当然可以告。 行政复议机关肩负着审查和纠错的法定职责,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本案中,复议机关明知行政机关的答复存在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内容严重不当等多重问题,却以“个别瑕疵不影响实质权利”为由草率维持原决定,属于典型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当事人不仅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还可以将复议决定作为独立的诉讼对象一并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复议决定,充分证明复议机关违法维持同样会被追责。
三、复议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圣运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信息公开答复存在三重违法:一是超期答复且未履行延期手续,构成程序违法;二是在答复中错误援引法律条款,本应适用“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条款却用了“信息不存在”,属于法律适用不当;三是答复书中出现当事人从未申请的其他项目信息,且存在多处文字错误,内容严重不当。
同时,法院认定市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复议决定亦属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撤销市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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