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9 11:43 文章来源:
棚改补偿低、条款不合理,是被征收人的常见难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亲办案例中,青海李女士900余平方米房屋,补偿单价仅570元/㎡,且“不签约无过渡费”。圣运律师精准抓住不合理之处,虽未撤销决定,却成功推动条款变更,为同类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回顾
李女士在青海某县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925.08平方米房屋。2020年,该区域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2021年,县政府发布征收通告,征迁工作组对房屋等进行了丈量登记,但因补偿标准问题,李女士一家始终未与征收方达成协议。
2022年11月,县政府作出《13号补偿决定》,给予总计129万余元补偿款,同时允许其10人家庭以3500元/㎡价格选购3套安置房,过渡费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发放。李女士认为,房屋补偿单价仅570元/㎡,远低于周边商品房价格,且征收程序可能存在违法,于是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启动维权程序。
二、圣运律师解析:本案3大维权焦点及回答
焦点一: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问题: 棚户区改造就一定属于公共利益吗?土地征收如果是为了出让获利,还能算公共利益吗?
回答: 公共利益是征收合法性的前提。本案中,县政府主张征收系棚户区改造,目的是提升居住环境,且已取得省政府征地批复,符合公共利益。被征收人则主张土地征收实际是为了出让获利。从司法实践看,取得了征地批复的棚改项目,法院通常倾向于认定其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没有维权空间——补偿合理性、程序合法性仍是可以重点突破的方向。
焦点二:补偿标准过低怎么办?
问题: 房屋补偿单价570元/㎡,远低于周边商品房价格,这合理吗?被征收人应该怎么证明补偿过低?
回答: 根据相关规定,征收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保障被征收人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本案中,原告虽主张补偿过低,但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补偿标准违反“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原则,撤销诉求未能完全实现。维权时,被征收人应针对性收集以下证据: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截图、同地段同类房屋成交价记录、当地同类征收项目的补偿标准等,用扎实的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
焦点三:过渡费从签约日起算、不签约就没有,是否合理?——本案最具突破价值的关键点
问题: “不签约就没有过渡费”的规定到底合不合理?被征收人未签订协议,就真的拿不到过渡费吗?
回答: 不合理。过渡费是安置房交付前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需要的费用,其发放不应以“签订补偿协议”为前提条件。“签约才发过渡费”的规定与过渡费制度的设计初衷明显相悖。本案中,法院最终采纳了圣运律师的代理意见,明确指出这一规定不合理,判决将过渡费起算点从“签订协议之日”变更为“判决生效之日”,若已交房则补足三个月费用。这一变更,实实在在保障了未签约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复议结果
本案经复议程序后,法院虽未撤销补偿决定,但全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县政府具有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征收已取得合法征地批复,补偿决定整体程序合法,故驳回撤销决定的诉求。然而,法院同时明确指出:过渡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算,意味着未签约的被征收人无法享受过渡费,这与过渡费保障搬迁期间居住需求的立法初衷相悖。
最终复议结果:判决变更过渡费发放规则,明确过渡费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发放,若已交房则补足三个月费用。这场维权虽未撤销补偿决定,却成功推翻了不合理的过渡费发放规则,为同类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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