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30 19:12 文章来源:
征地补偿款发到村里,村委会克扣或不足额发,村民该找谁?法律说:找乡政府监督。但现实中,乡政府常以“标准不是我定的”为由推脱,一审二审法院甚至认为这属“内部事务”,村民无权告。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亲办案例中,河北秦皇岛一位村民发现村委会实际发放的补偿款远低于规定标准,向乡政府申请监督被拒,起诉后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圣运律师介入后,精准抓住乡政府偷换概念、法院错误认定等问题,最终秦皇岛中院再审改判,确认乡政府必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这个判决对广大被征地村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案情回顾
河北秦皇岛某村村民拥有合法承包地。他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征地补偿标准文件,发现村委会实际发放的补偿款远低于规定标准。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他向乡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监督并责令改正。乡政府以“补偿标准不由乡政府制定”为由,作出《告知书》认定申请“超出职权”,不予受理。村民起诉后,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认为乡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督属“内部事务”,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二审维持原裁定。村民遂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秦皇岛中院申请再审。
二、圣运律师解析:本案3大维权焦点及回答
焦点一:乡政府不管村委会少发补偿款,村民能到法院告吗?
问: 一审二审法院说这是“内部事务”,真的是这样吗?
答: 当然能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政府对村委会负有监督职责。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下级,乡政府的监督权来源于法律授权。当村民依法申请监督时,该职责就转化为具体的行政义务,直接影响村民实体权益,完全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一审二审将其认定为“内部事务”是错误的。
焦点二:乡政府辩称“补偿标准不是我定的,所以管不了”,成立吗?
问: 乡政府这个说法站得住脚吗?
答: 站不住脚,是偷换概念。村民申请监督的是村委会是否按照既定标准“足额发放”——即有没有克扣、截留,而不是质疑标准定得高低。乡政府有法定职责监督村委会正确执行补偿政策,督促按标准发钱正是其份内之事。再审判决明确指出:乡政府不能把“监督发放”偷换成“制定标准”来推卸责任。
焦点三:乡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有什么法律后果?
问: 乡政府不调查、不回复,怎么办?
答: 不履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再审判决明确:乡政府收到监督申请后必须调查核实,根据结果决定是否责令村委会改正,并必须给予书面回复。监督结果必须公开透明。若继续推诿,当事人可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履职。
三、裁判结果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全面采纳圣运律师代理意见,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明确认定:
第一,乡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督职责绝非“内部事务”,完全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第二,“制定标准”不等于“监督发放”。乡政府必须针对“是否足额发放”这一实质问题进行调查回复。
第三,乡政府必须进行调查并给予书面回复,监督结果必须公开透明。
再审判决明确指出:原告作为本村村民和土地承包人,有权申请乡政府监督。乡政府必须调查核实,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责令改正,同时给予书面回复。这一判决将乡镇政府的监督权置于司法审查之下,明确不履职就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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