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31 12:12 文章来源:
征收方说“早就贴公告了”,但你压根没见过,这种情况复议期限该从哪天算?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亲办真实胜诉案例,告诉大家:行政机关不能张贴公告和张贴照片就认定自己已履职,未有效送达的公告,不能剥夺你的复议权利。
一、 案情回顾:房子要拆了,我却毫不知情
本案当事人王某在山东某县拥有合法房屋。2021年3月,县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但当事人对此一无所知。
当事人的困境:
直到2021年9月,王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才首次拿到这份决定。他随即于10月12日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
政府的抗辩:
市政府驳回了他的申请,理由竟是“超期”。政府称:我们在2021年3月24日已经在征收范围内张贴了公告,复议期限应从那天起算。你现在才申请,早就超过了60天的法定期限。
当事人疑问:
贴张纸就算通知吗?? 我没看到公告,政府说贴了就算数吗?
政府已履职的标准是?拿几张模糊的照片,就能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吗?
二、 圣运律师解析:本案三大维权焦点与法律依据
针对上述困境,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法院判决观点,梳理出以下核心维权要点:
焦点1:贴张纸就算通知吗?——不算,“张贴”不等于“送达”
政府主张:我们在路口贴了公告,所以3月24日你就该知道了。
圣运律师观点(依据法院判决):举证责任在政府,且从严判断。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对“已履行告知义务”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政府提交的照片模糊不清,拍摄日期系手写添加,且无法提供原始载体(如相机原文件)。这种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足以证明公告确已有效张贴并送达至原告。
2026年提示:实践中常有征收方在偏僻角落贴张纸,拍个照就了事。请记住,“贴了”不等于“你看到了”。
焦点2:政府已履职的标准是什么?——程序性动作不等于实体履职
政府主张:我们做了信息采集、拍了照,已经“履职”了。
圣运律师:“走过场”不等于“真履职”。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确保被征收人实际知晓征收决定及其权利义务(如复议、诉讼期限)。仅凭几张存疑的照片,无法证明原告实际知晓。未有效送达的公告,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026年提示:如果你是通过信息公开、信访答复等途径首次拿到文件,应以你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作为复议/诉讼期限的起算点,而非文件落款日或政府声称的张贴日。
焦点3:错过60天怎么办?——实际知晓日才是起算点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复议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圣运律师:“知道”必须是实际知道。
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信息公开获知决定,其于10月12日申请复议,未超过60日期限。政府以“应当知道”(即张贴日)来推定“实际知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 裁判结果与维权启示
法院判决结果:
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圣运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
撤销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市人民政府在60日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2026年圣运律师建议:
警惕“程序空转”:政府以“超期”为由驳回是常见的维权障碍。只要你能证明“未收到有效通知”,法院通常会支持将“实际知晓日”作为维权起点。
锁定“送达”要件:法律看的是“送达”和“告知”,而不是“内部存档”或“形式上的张贴”。
四、 专业律师团队支持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大量的办案经验,能够为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我们在处理征收程序违法、复议期限争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若您在2026年正面临房屋被纳入征收却未看到公告、被告知“复议超期”、或遭遇行政机关“程序性踢皮球”等类似法律困境,诚邀您及时联系专业律师,把握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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