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1 15:35 文章来源:
在2026年的征地拆迁实务中,被征收人与征收方长期无法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被征收人依法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是寻求依法补偿的重要途径。但行政机关有时会以“房屋已被拆除”为由拒绝受理。圣运律师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逾期答复构成程序违法。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一起亲办案例,为您解析行政裁决申请中的程序要点。
辽宁省阜新市的张先生(化名)合法拥有两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63.1平方米和188平方米。因“新邱步行街”项目,其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2008年5月,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第三人发放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因张先生与拆迁人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房屋于2009年被拆除。此后多年,张先生始终未获得拆迁补偿。2021年1月19日,张先生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向当地住建局(职权承继单位)邮寄了裁决申请书,请求对安置补偿纠纷作出行政裁决。当地住建局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以“房屋已灭失”为由不予受理,该通知于2021年4月30日送达。张先生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裁决职责,遂委托圣运律师提起诉讼。
本案核心问题包括:
● 房屋被拆除多年后,能否申请行政裁决?
● “房屋已灭失”能否成为不予受理的正当理由?
● 行政机关逾期答复是否违法?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圣运律师结合本案事实,梳理了2026年****征地拆迁实务中的2个常见问题:
1. 房屋已被拆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能否以“房屋已灭失”为由不予受理?
被告辩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房屋已经灭失的,不予受理”。圣运律师指出,该条款不能一概适用。若被征收人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证明房屋在拆除前的合法存在,行政机关仍应受理裁决申请,对补偿争议进行实体审查。本案中,张先生提交了有效的权属证明,行政机关仅以“房屋已灭失”为由拒绝,实质上是回避了对补偿争议的处理义务。圣运律师认为,房屋虽被拆除,但补偿请求权并未消灭,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裁决程序确定补偿标准。
→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
2. 行政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后,超过法定期限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是否违法?
被告于2021年1月19日收到申请,直至2021年4月26日才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已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圣运律师指出,行政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后,无论是否受理,均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超期答复,即使最终不予受理,该行为本身也构成程序违法。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超期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违法。圣运律师提示,被征收人申请行政裁决时,务必通过EMS等可查询签收记录的方式提交申请,并保留邮寄凭证,以便在诉讼中证明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时间。
→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2022年,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 确认当地住建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违法;
● 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意义:
● 明确行政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后超期答复,构成程序违法;
● 指出“房屋已灭失”不能成为一概拒绝受理的正当理由,补偿请求权不因房屋被拆而消灭;
● 为2026年面临补偿争议长期未决、行政机关推诿的被征收人提供了程序救济路径。
2026年,征地拆迁中补偿争议长期未决的情况依然存在,圣运律师提示广大被征收人:
① 申请行政裁决是法定救济途径:若与征收方无法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依法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申请时务必保留邮寄凭证。
② 行政机关超期答复,可诉请确认违法: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或超期答复,被征收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行为违法,为后续主张权利奠定基础。
③ 房屋灭失不等于补偿权利灭失:房屋被拆除后,被征收人的补偿请求权仍然存在。行政机关不得以“房屋已灭失”为由拒绝受理。若遭拒绝,应坚持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实体处理。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 征地拆迁法律服务团队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法律服务团队,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案件代理经验,能够为被征收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若您在2026年正面临拆迁补偿争议、行政裁决申请被拒、或征地拆迁中其他依法补偿困境,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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