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2 17:11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曾接待过这样一位当事人:自家房子十几年前被城管罚过款,当时也交了钱,现在又因为项目建设要拆迁,城管局突然翻旧账,说房子是违建要限期拆除。面对这种“一事二罚”和程序倒退执法,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亲办的安徽案例,告诉大家:行政机关不能追溯处罚已经处理过的“旧事”,必须受先前行政处理的约束。
一、案情回顾:2005年已罚款,2021年又要强拆
本案当事人张女士在安徽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05年4月,房屋建成时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市城管局查处。
当事人的困境:
历史处罚明确:2005年6月,市城管局下达处罚决定,认定房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责令补办手续并罚款5400元。张女士当年已全额缴纳罚款。
拆迁背景翻旧账:2021年,因房屋位于征迁范围内,市城管局突然依据《城乡规划法》(2008年施行)重新认定该房屋“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并于9月6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张女士不服,遂委托有口碑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
二、圣运律师解析:本案三大行政争议焦点
针对这种无视历史处理的执法行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法院判决,梳理出被拆迁人最关心的3个法律问题:
1. 16年前罚过款,现在还能再拆吗?—— 不能,行政机关受“先前行为”约束
圣运律师解析:行政机关对自身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确定力。? 2005年,市城管局依据当时的《城市规划法》,明确认定该建设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并作出了“责令补证+罚款”的处罚。这一行政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没有任何新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时隔16年推翻自己当年的认定,直接升级为“限期拆除”,属于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否定自己已生效的处理结果。
2. 没补证是不是就能随便拆?—— 不能,执法需兼顾“合理性”与“信赖利益保护”
当事人疑问:“虽然罚过款,但我确实没去补办证,是不是现在就属于‘无法改正’,活该被拆?”
圣运律师解析:“无证”不等于“必须拆除”。? 法院指出,对于2005年建造的历史遗留房屋,行政机关在2021年作出处理时,不能仅依据“查不到档案”就机械地认定为“无法改正”。
行政机关负有全面调查义务,必须结合房屋建造年代、历史成因、是否实际影响规划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城管局仅凭资规局的“查无档案”复函,未考虑2005年已作处理的事实,直接作出拆除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3.举证责任在谁?—— 政府说拆就得拿出证据支撑拆除行为
圣运律师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在庭审中,市城管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2021年的认定符合法定程序,也未能合理解释为何在2005年认定“可改正”而16年后认定“必须拆”。因被告举证不能,法院直接采信了原告主张,确认该限期拆除决定违法。
三、裁判结果与2026年圣运律师提示
法院判决结果: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撤销被告市城管局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负担。
2026年圣运律师建议:
当行政机关仅以“无规划许可”为由要求拆房时,应要求其出具具体的规划影响评估报告,证明房屋如何“严重”影响现行规划且为何“无法”改正(如是否可没收、罚款、局部整改),而非直接拆除。
对于历史遗留建筑,行政机关若在拆迁背景下突击作出《限拆决定》,往往存在调查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新旧法混用)等问题。此时提起“撤销限拆决定”的诉讼,是阻断“以拆违代拆迁”的有效路径。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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