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3 15:13 文章来源:
在2026年的征地拆迁实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不服时,谁有权提起诉讼?是村委会、经合社,还是村民个人?圣运律师明确指出:若集体经济组织自身不起诉,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一起亲办案例,为您解析集体土地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规则。
东莞市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化名)因对当地镇行政机关涉及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该经合社有股东242人及115户,其中4名股东已故。李女士(化名)等81人作为户主签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未审查这81户所代表的家庭成员中具有股东资格的具体人数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其不具有以经合社名义提起诉讼的资格,裁定驳回起诉。经合社不服,委托圣运律师提起上诉。
本案核心问题包括: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时,谁有权以该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 “过半数的村民”应如何计算?户主签名能否代表其家庭成员?
● 一审法院在未查清股东人数的情况下驳回起诉,是否合法?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圣运律师结合本案事实,梳理了2026年****征地拆迁实务中的2个常见问题: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行为不起诉,村民能否以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被告或一审法院可能主张,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主体,只有其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组织才能代表其提起诉讼。圣运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怠于行使诉权时的“代位”起诉权利,目的是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原因放弃救济,损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2. “过半数的村民”应如何计算?户主签名能否代表其家庭成员?
一审法院在未审查81名户主各自所代表的家庭成员中具有股东资格的具体人数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起诉不符合“过半数”要求,裁定驳回。圣运律师指出,在计算“过半数的村民”时,应当以集体经济组织内具有表决权或股东资格的成员总数为分母,以实际同意起诉的成员人数为分子。户主在相关文书上签名,可以代表其家庭中具有股东资格的全体成员,除非有相反证据。一审法院未查明股东总人数,也未查明81户各自代表的具有股东资格的家庭成员人数,即认定起诉主体不适格,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据此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2023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
● 撤销一审行政裁定;
● 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案意义:
●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时,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 厘清了“过半数村民”的计算规则:应以具有股东资格的成员总数为分母,以实际同意起诉的成员人数为分子,户主签名可代表其家庭成员的同意意愿;
● 为2026年面临集体经济组织怠于起诉、村民“想告却告不了”困境的被征收人提供了程序指引。
据圣运律师介绍,本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须重新查明经合社具有股东资格的成员总数及同意起诉的成员人数,再行裁定是否受理。村民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的路径被打通。
2026年,征地拆迁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行为不服却不起诉的情况时有发生,圣运律师提示广大被征收人:
① 集体组织不起诉,过半村民可代位起诉:若村委会或经合社对涉及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如征地批复、补偿方案等)不作为,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不必等待组织决策层表态。
② 计算“过半数”时,户主签名通常可代表家庭:在计算同意起诉的成员人数时,户主在起诉材料上签名,一般可视为代表其家庭中具有股东资格的全部成员。被征收人应注意保留户主签名的原始材料,必要时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③ 一审被驳回不要气馁,及时上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以组织名义起诉,一审法院可能因主体资格问题驳回起诉。被征收人应在法定期限内(15日)及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发回重审。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 征地拆迁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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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在2026年正面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争议、集体经济组织怠于起诉、或征地拆迁中其他依法补偿困境,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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