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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支付宝资金 五青年分别获刑
2015-01-21 10:09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1/id/1538323.shtml
1月20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支付宝资金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5名涉案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8000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该案五被告人的年纪均在22至25周岁之间。2014年2月1日,邓某在海口市一网吧通过从QQ群中购买支付宝数据,并利用软件,盗取他人支付宝内资金2900元。后邓某演示操作上述方法,教会林某、许某、陈某三人。当晚,三人在许某的出租房内,以此方法多次盗取他人支付宝内资金1000余元。后邓某、林某又利用软件,盗得资金3000元。
同年2月3日,邓某、魏某、林某利用软件,并与天猫店家讲好购买物品后无需邮寄实物直接返还70%货款的方式,盗取他人支付宝内资金20000余元,由店家退还14000余元到许某提供的银行卡内。2月5日,三人以同样方法盗得他人支付宝内资金20000余元,并由店家退还16000余元。
同年2月底,邓某、魏某、许某、陈某利用软件,盗取他人支付宝内资金购买财付通代充,再通过购买财付通的信用卡还款功能方式,将盗取的3000元转入邓某的银行卡内。
同年3月,陈某、许某两人各自通过在大众点评网购买骏网一卡通换取手机充值卡后予以变卖方式,分别多次盗取他人支付宝内现金2300余元、500余元。
此外,邓某、魏某、许某、陈某还通过先代付再向店家申请退款方式,盗取他人支付宝内现金9400余元,但因支付宝账号被冻结而未取得。
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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