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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专利权非天马行空,应受合同约束

2014-08-11 09:48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王氏三兄弟于2009年10月与设备厂W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W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的专利有效期内使用并销售该专利,王氏兄弟依合同提供该专利的设计思路和全套图纸及他们的电子数据;(专利有效期为2007年12月至2017年12月)……“合同中还明确载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王氏三兄弟中的兄长王A代表其他二位与W签订了该合同。设备厂W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了部分使用费。王氏三兄弟也靠着这笔收入过得红红火火。
       然而好景不长,仅在三个月后,设备厂W的代表人就以合同涉及的专利部分结构无法再实际生产中实现为由与王A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书。2013年元旦以后,设备厂W开始停止支付专利使用费。
       由于合法权益遭到了严重损害,气愤的王氏三兄弟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希望圣运律师能为他们讨回公道。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抽丝剥茧,圣运律师获取关键信息点
       圣运律师在接受案件后,为了使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立刻进行了一系列调查、取证,争取尽早获得胜诉。
       经过深入的调查和热烈的讨论,圣运律师抽丝剥茧,发现了本案的两个关键点:
第一,王A代表其他两位委托人与设备厂W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的行为是否得到了其他两位委托人的确认?因该专利是三人共同发明而来,所以该专利系三人共有,也就是说他们都是专利权人。在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记载有三人的名字,但是在终止合同协议书内,仅有王A一人的签字。因此,可以认定,王A在没有征得王B、王C的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与设备厂W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书,严重侵犯了其他二位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处分权。从王氏三兄弟的角度来说,这份终止合同协议书是无效的。
       第二,设备厂W的行为已经证明该终止合同协议书未实际履行。首先,设备厂未据合同返还王氏三兄弟其专利的设计思路、全套图纸及其电子数据。其次,直到2013年元旦,设备厂都按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规定支付专利使用费,而后才拒绝支付。所以,从设备厂W的角度来说,该终止合同协议书未实际履行,也是无效的。
掌握以上两点事实后,圣运律师代理王氏三兄弟,以他们的名义将设备厂W告上法庭。
办案第二辑:一审法院判决失误,申请二审终获二审法院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王A与设备厂W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终止合同协议书均系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王A与设备厂W签订的终止合同协议书系自愿而为,故不违反法律规定。设备厂W应按约定付给王氏三兄弟相应使用费,计算到终止合同协议书签订日期为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此后支付使用费的行为无相关法律根据。
       圣运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并未认清事实,存在巨大漏洞,违反了公平原则,故代理三位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过二审法院深入调查,最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观点:王A未征得其他二位专利权人的同意下擅自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条款的规定,认定王某擅自以个人名义与设备厂W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为无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设备厂W向王A、王B、王C支付专利使用费。
在一审败诉、存在明显劣势的情况下,圣运律师依旧不依不挠,坚定地为人民维权,贯彻落实“诚信、专业“的口号,为三位委托人打了漂亮的一仗!
【律师说法】
       在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后,行使专利权并非天马行空,必须要受合同的约束。在专利权人有多人的情况下,原专利许可合同若需变更或撤销,必须经过所有专利权人的同意和确认,擅自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认可。
       但是,涉及专利权的问题比较复杂,在本案中,该专利系三人共有,必须经过三人签字合同才生效。其他案例中,可能会发生合同对签字主体生效,对未签字主体不生效的情况。若想了解详细情况,请咨询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经验丰富、热情饱满的圣运律师们等待着大家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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