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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涉及违约条款该怎么办?

2014-09-09 12:49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事实】
       李先生是北京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他的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汽车(贷款)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向该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宝马车一辆,首付五十万,剩余六十万元向北京市某商业银行某支行借款,由该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同时,陈某为北京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后来,张某偿还完一期贷款后拒绝偿还剩余银行借款,由于是其担保人,李先生的北京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偿还贷款后,该公司向张某和陈某追偿,两人都拒绝还款,无奈之下,李先生找到了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这个纠纷。
【办案掠影】
       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到当事人的委托之后迅速组织了在担保合同贷款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梳理。圣运律师仔细浏览整理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发现根据双方合同规定,张某若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致北京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从该公司偿还贷款本息之日,以每日5%标准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圣运律师经过讨论,认为这种约定虽然认为有效,但是这些违约金却不应该向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圣运律师通过分析指出,在本案中,张某和北京市商业银行某紫支行是贷款合同关系,李先生的有限公司是张某的担保人,由于张某对该商业银行违约,所以该实业公司向商业银行承担张某违约的保证责任。而陈某与有限公司属于反担保合同关系,陈某是替张某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其保证范围也是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向商业银行承担的保证责任,而不包括张某和实业公司的合同违约责任。
       经过与当事人的商量讨论,最后在圣运律师的支持下,李先生决定请求圣运律师作为他的辩护律师,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他与张某和陈某之间的纠纷,将二人起诉至北京市某人民法院,希望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和违约金,判令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庭上,陈某为自己的连带责任作出了如下的辩护:其不应该对张某和北京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两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该予以调整。
       圣运律师当即指出,双方签订的《汽车(贷款)买卖合同》以及《反担保合同》均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担保人北京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债务人即被告张某追偿。因此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张某支付为其垫付的银行借款元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被告张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根据原告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汽车(贷款)买卖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陈某的辩护,圣运律师也有自己的观点与想法。圣运律师指出,根据双方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的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代借款人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和乙方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通知费、催缴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和损失”,违约金应当包括在担保范围之内。
       经过激烈的讨论与证据的交锋,最后法官赞同了圣运律师的观点。最终法院发表判决,判被告张某向原告北京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及违约金,被告陈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过后,李先生代表他的公司全体向圣运律师表示了深深的感谢。他表示,正是因为圣运律师事务所勇敢而巧妙地运用了法律的利剑,才能为他和他的公司解决掉这个麻烦而繁复的问题,追得原本属于他们该得的钱款,保卫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捍卫了他们的合法权利。
【律师说法】
       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坚持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请求。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括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其中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坚持违约条款约定的相对性,亦是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要体现。
       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在对这方面合同业务并不了解或者熟悉的情况下,可以向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和帮助,避免盲目地进行签订忽略其中的细节,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或者经济损失。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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