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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合同约定,额外的费用由谁负担

2014-12-03 16:34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事实】
       荣成工程公司(化名 以下简称为荣成公司)为一家中小型企业,但因为技术尚优享有一定声誉。华新地产为一家房地产公司,在城西新建了一处商品楼盘。
       荣成公司在对华新地产新楼盘水电工程的投标中中标。因该工程pvc管用量巨大,华新地产想通过控制pvc管采购来控制投资,并在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中进行了说明。
       但随着工程的展开荣成公司遇到了事先根本没有料到的问题。荣成公司发现,华新地产指定的pvc管供应商都是小企业。本工程pvc管用量大,pvc管供应商多,供应的材料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径太大,有的成分不合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若只进行一般处理直接用到工程中,需要增加管子用量;如果把径太大的pvc管加工成标准级管子,需要增加额外用工。这样一来,看似没有风险的合同却变成对荣成公司很不利,荣成公司立即将此情况报告华新地产。令荣成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华新地产认为荣成公司提出的问题根本不属于华新地产的责任,是荣成公司没有尽到“检查,验收”的合同责任,所有的费用应由荣成公司自己承担。
       对于这项问题,双方不断协商、争论,最后到了白热化阶段。荣成公司最后决定提起法律诉讼,并 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优秀的民商律师。
 
【办案掠影】
       在该施工合同中,双方对水电站使用的pvc管料进行约定工。工程所使用的pvc管料,由华新地产考察指定供应商供应,数量按照定额分析的pvc管含量确定。pvc管材料单价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相应单价制定。华新地产所指定供应pvc管材料的供应商负责将pvc管送到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荣成公司负责pvc管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并由荣成公司对所使用的pvc管料的质量负责。荣成公司应当按照工程定额分析的pvc管含量和工程需求签收pvc管供应数量。超出定额含量总额部分材料属于非工程需要的浪费,其签收的该部分费用由荣成公司承担。对实际签收少于定额含量的pvc管料所节省的费用,甲方作为对荣成公司的奖励,不再扣减。对由荣成公司承担的,超出定额含量总额部分的非工程需要部分材料费用,由甲方直接从荣成公司工程费中扣减。
       圣运律师在仔细分析案情后将焦点集中在两方面。第一,供应商送到施工现场的pvc管材料不合格,无法满足工程施工合同要求,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归责。第二,增加的费用应该谁承担。
       双方在这些问题上展开了激烈地探讨。圣运律师认为,pvc管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由自己承担不假,但材料供应商是由业主指定,材料供应合同是也业主和供应商签订,而且供应商是多家,材料控制和验收难度很大。承包商通过对运到现场的pvc管进行抽检,pvc管的抗压强度和有害杂质含量满足要求。但是,pvc管径大小之间的级配不能满足工程要求,若不对这些pvc管进行加工或者挑选,则需要加工的量就会增加,相应也会增加费用。根据本合同第一条:“本工程所使用的pvc管料由甲方(业主)考察指定供应商供应,数量按照定额分析的pvc管含量确定。pvc管单价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相应单价。”从本条可以看出,pvc管料是由业主采购的,pvc管的规格、数量、及其他相关技术指标,在定额中都有明确要求。如果业主方面采购的pvc管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就不存在“挑拣人工费”和“调整配合比增加水泥用量费用”的问题了。所以,增加水泥用量费和挑拣用工费应由业主承担。
       而华新地产一方认为,施工合同事先约定:“甲方(业主)所指定供应pvc管的供应商负责将pvc管送到施工现场指定地点;乙方(承包商)负责pvc管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并由乙方对所使用的pvc管的质量负责。”现pvc管大小不级配,是乙方质量检查和验收不到位造成,由此调整配合比增加水泥用量的责任应由承包商承担。关于pvc管骨挑拣人工费,应由承包商直接和pvc管供应商协商解决,供应商若不按要求挑拣大粒径的pvc管,完全可以拒绝不合格pvc管进场。所以应该将责任归于荣成公司,并由他们自行承担多余的费用
最终,法院判定华新地产支付荣成因调整配合比增加的费用,荣成公司的权益得到保障。
 
【律师说法】
       此案可以使我们从以下细节管理中得到启示:(1)无论业主对业务是否熟悉,在订立采购合同时需要确定标的采购的数量、规格、型号其他相关技术指标。应事先要求承包商提供书面文件,至少应征求承包商的意见。(2)在遇到承包商索赔时,首先要搞清索赔项目、理由、依据和数额。不要贸然拒绝或者承诺。没有理由的贸然拒绝,会给对方留下狡辩的印象,影响以后双方的合作。贸然承诺,有可能出现不当赔偿,增加自己的费用,这是任何一个业主都很忌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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