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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作品著作权维权

2014-08-07 21:38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事实】
        王先生是一名资深设计师,他曾在多年前设计了一种经典的圆珠笔样式,并取得了相关专利权。这种圆珠笔在当时就大受欢迎,至今还作为经典笔型热卖,受到市场与消费者的青睐。偶然地,王先生发现J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作、发行与王先生拥有著作权的圆珠笔样式完全相同的多款笔,王先生认为J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他找到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律师帮助其进行维权。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在了解了整个案件后下定决心一定要帮助王先生成功维权,圣运律师首先向王先生确认了专利证书,经过搜集资料,调查走访,为案件做了充足的准备,随后,帮助王先生提起了诉讼。
       圣运律师主张:首先,王先生所设计的圆珠笔样式在作品的构成、设计、组合上均体现出了独具匠心之处,表达了其独特的构思,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又圆珠笔样式是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的,因此王先生所创作的圆珠笔样式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范围,王先生依法享有该钻石形印章手柄的著作权。其次,J公司销售的圆珠笔与王先生的圆珠笔设计稿细部特征基本相同,可以认定系模仿王先生的圆珠笔设计作品,J公司使用、销售该仿制圆珠笔的行为侵犯了王先生对该类圆珠笔所享有的著作权。
        J公司辩诉称:一是圆珠笔虽然是以线条构成的立体物品,但并不具有审美意义,不能作为艺术作品。二是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本质属性。本案中的圆珠笔样式早已屡见不鲜,相似的形状在先于王先生设计稿之前的设计书籍中早已存在,其不具有独创性。
       圣运律师立刻反诉称涉案圆珠笔设计属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可用于工业化大批量生产,其实用性及可复制性勿庸置疑。同时,该印章手柄在设计时采用了特有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欣赏性及审美价值,具备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 此外,经查证J公司所称的设计书籍所记载的笔类设计与涉案圆珠笔设计并不相同,不能以此认定涉案圆珠笔设计是抄袭,故涉案圆珠笔设计系王先生独立创作完成,具有作品的独创性。综上,王先生的圆珠笔设计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条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圣运律师缜密的诉词下,J公司拿不出新的证据,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 J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停止使用、销售带有侵犯王某圆珠笔设计作品著作 权的笔型。
  • J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王先生相关经济损失人民币

【律师释法】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工业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常常在诉讼中遭受争议,当事人应当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在律师的帮助下,步步为营,扎实地走好诉讼的每一步,确保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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