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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抖干货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老百姓在行政官司中如何维护合法权
2016-02-22 10:13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该法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本法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一,何种情况下老百姓作为信息公开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第二,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件中,申请人该注意哪几点?
(一)因申请内容要明确,否则行政机关会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不能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否则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不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
(四)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或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的;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有上述情况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当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频繁出现的违法现象作出的有效规定,是广大老百姓的权利保障书。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专注于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是征地拆迁业务领域内首个公开承诺“只为被拆迁人和被征收人维权”的团队,如有征地领域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垂询!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十六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荣获2010、2011、2013及2014年度四届中国百强大律师、“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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