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3 11:11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即便行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不论是程序的启动还是在庭审过程中对对方证据的辩驳仍需要掌握充足的证据,甚至可以说证据才是胜诉的关键。由于当事人大多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对证据的搜集与保留也不具备敏感性,以致于在双方博弈中陷入被动。对此,圣运律师将在本篇文章中简要介绍在维权过程中应当如何保留证据。
一、 邮寄材料过程中的证据保留
在维权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向行政机关、法院等主体邮寄诸如信息公开申请表、复议申请书、查处申请书、起诉状等材料。对于这方面材料的邮寄,在邮寄的方式上应将邮政EMS作为第一选择,并且在邮寄的过程中应时时关注邮件的投递情况,保留好对方签收的凭证。
作为对方签收的重要证据,邮单的填写尤为重要,要选择黑色的签字笔,用力填写邮单,保留底单的同时将邮单首页复印留存。邮单的填写尤其要注意收件单位与内件品名一定要详细填写。另外,邮寄前还需要将材料与邮单平行摆放进行拍照留存。总之,在证据的保留上,再为全面、谨慎的做法也不为过。
二、 照片、视频、录音的拍摄
1.证据的搜集
拍摄照片、视频、录音一定要注意拍摄的内容要体现出行政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注意拍摄穿有制服的行政执法者的正面信息,同时拍摄内容要突出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信息。拍摄过程中同时注意个人的人身安全,保持理性,采用合法手段,避免冲突的发生。
2. 证据的保存
根据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所有的证据必须保留在原载体上。因此,圣运律师提醒各位维权人,运用各种设备拍摄的照片、视频、录音千万不要删除,一定要保留在拍摄原载体上,否则证据的证明能力将大大降低,甚至可能会成为无效证据,不被法院采纳。
圣运律师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并不断的提高和完善为被征收人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而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当事人维权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圣运律师也必将继续秉承“诚信、专业、极致、以个案推送法治”的服务理念,为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权益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