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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立案,当事人如何救济?

2016-07-07 16:41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自此,法律实务中的“立案难”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但由于各地法治环境的差异性,在一些法治发展落后的地区,“立案难”问题仍长期存在。而在行政诉讼尤其是征地拆迁类行政诉讼中,“立案难”问题就更为突出。面对法院违法不予立案,当事人应该如何救济?圣运律师将在本篇文章中为您详细介绍,以便征地、拆迁维权人在立案程序中能够切实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诉权。
一、    针对“不予立案”裁定上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收到材料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作出不予立案裁定。针对不予立案裁定,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使用法律、法规错误,则会被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因此,面对法院不予立案,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法院要求其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再根据裁定的内容决定是否上诉。
二、“不立不裁“的救济方式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了解到对于法院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的情况我们可以上诉。但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面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方法进行救济:
(一)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行政诉讼中的“立案难”问题由来已久,要想从实质意义上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有赖于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也需要当事人在立案过程中知法、懂法,在自身诉权遭到侵犯的时候,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圣运律师一直以“以个案推动法治”为宗旨,希望在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的问题上,用自己的“诚信、专业、极致”的执业理念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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