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研究 > 理论研究 > 正文
谁动了我的基本农田?

2016-07-27 09:17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很多人将基本农田简单地认识为耕地,殊不知基本农田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国家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定。圣运律师认为,确认当事人被征收的土地是否包含基本农田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根据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建立农田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因此,凡是涉及到基本农田的,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县、市以及省政府均无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上一篇:什么情形下可以征收房屋?
下一篇:腹中胎儿可否享受征地拆迁补偿?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