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研究 > 理论研究 > 正文
什么情形下可以征收房屋?

2016-07-25 14:05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征地拆迁是随着国家现代化的发展而兴起的。在实践中,征地拆迁的纠纷时有发生。那么,哪些情形下可以征收房屋呢?圣运律师对此将进行解读,以期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该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并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因公共利益征收的范围。征收城市房屋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这标志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已成为历史。

    而实践中,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往往会引发争执。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这一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公共利益’确实存在模糊地带。从美国的经验看,法院在同一件事情上也会有截然相反的判决。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被征收人关于‘公共利益’是否存在的挑战,政府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公共利益’主张究竟在什么地方。”
    由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只有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土地,而对于政府试图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进行征地的行为,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不得不说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也正因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争议,广大的被征收人在面临征收时才更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被政府牵着鼻子走。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上一篇:被拆迁人,警惕以“腾退”名义被拆
下一篇:谁动了我的基本农田?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