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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您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2016-08-03 14:12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城市化的发展,建设用地项目大量增加,市县人民政府承担的征地拆迁任务变得繁重,常常引发征地拆迁纠纷。如何在繁杂的征地拆迁程序中找到拆迁人的违法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广大被拆迁人高度关注的话题。今天,圣运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盘点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常见违法点,以期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依据该条规定,征地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在实践中,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可能并非是地方人民政府,而是其他临时机构。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地的必经程序,分为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两种类型。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和第5条分别规定了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第7条和第8条分别规定了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而实践中,征地拆迁往往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3、听证程序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并不告知当事人听证权或者听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4、调查工作不到位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但在实践中,工作人员做这项工作时常常不到位,或遗漏调查,或不如实登记。
5送达手续不到位
    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一部分文书(如领取补偿费通知书、限期腾地通知书、重建地抽签定位通知书等)必须送达到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但在实践中,因部分农民对征地拆迁工作有意见,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工作人员可能就不经签字而直接送达。
    在实践中,征收人为了加快征收进程,征收工作往往粗制滥造,忽略法律的相关规定导致存在大量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情形。被征收人又因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而往往吃了哑巴亏。因此,广大被征收人在面临被征收时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寻求专业的帮助,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做斗争。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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