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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非要见官?

2016-08-03 14:14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开始施行,其中一大亮点莫过于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该法颁布后,迅速引发了社会舆论的普遍赞扬,广大群众感叹法治的进步。此款规定也被学者们俗称为“告官能见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
    此前,有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尴尬境遇,这也让办案法官颇感无奈。来出庭的都是作为行政机关代理人的律师,他们既不了解具体工作,又做不了主,总是回去商量、请示、汇报,客观上导致反复开庭,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让起诉的老百姓怨声载道。”现如今,新行政诉讼法已经施行了一年多,行政首长出庭的成效究竟如何呢?就圣运律师办理的民告官案件来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已经不再是新闻,但实践中行政首长不出庭的情形也大有所在。当然,既然法律有此规定,实践中行政首长出庭的现象较之以前明显增多,且出庭官员的行政职位也明显高了很多。
    该立法制度的设计也确实大有裨益,比如行政首长出庭能够了解老百姓的疾苦,意识到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倒逼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再比如,官员与群众面对面,可以有效缓和矛盾,减少对立情绪,增强老百姓的维权信心,更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可是,只有见到大官才能解决问题么?告官先见官实际上是封建思想的产物,其实是相信大官,而不相信制度和规则,也就是说,相信人治而不相信法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蔡小雪认为:“为了回归正常社会,向真正法治社会迈进,还是应当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理解为宣誓性条款,不应当将行政首长出庭率作为考核的标准。绝大多数老百姓都能相信法律,相信法院最终裁判,才能迈进法治社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暴露出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思想上,本质上是“青天”情结的回归。“青天”情结本源上是人治思想,行政首长出庭制实则为封建思想的产物。行政诉讼的核心在于对行政争议进行居中裁判,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到庭不应该成为影响案件审查和庭审效果的直接因素,否则,该制度将会由“出庭应诉”演变为“出庭做主”,未能跳出人治思维的窠臼也只能是“看起来很美的制度”。
    第二,行政首长公务繁忙,具体事务都是下属办理的,其本人并不了解案情,再加上多数首长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在法庭上对提出的法律问题并没有太大把握回答,由此带来的窘境就是以当“哑巴”为上策,这显然对法官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没有多大帮助,其出庭效果并不如人意,甚至比不出庭的效果还差。
    第三,有些案件中出庭的官太大,法院害怕得罪官老爷,坚持劝说原告撤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违法行为在先,原告本来“有理走天下”胜诉在望,结果被一再劝说的撤了诉。由于法院与老百姓的怕官心理,表面上案子结了,可是老百姓的切身权益并没有得到保障。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仍然是“中国特色”的范畴,研究域外之法,德国、日本、台湾的行政法中均未设置行政首长每案出庭应诉之常态制度,也只是根据案件需要传唤行政首长到庭接受询问。
    总之,圣运律师认为,民告官案件中,“官”到不到庭,见不见到“官”不是解决纠纷和矛盾的关键,关键在于无论被告地位有多高,官员头衔有多大,司法机关是否都能居中依法、公平、公正的作出裁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才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应有之义。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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