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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政府不给你这个,你可以拒绝拆迁!

2018-03-08 13:17   文章来源: 

    经过圣运律师办案实践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可以说百分百的征地十有八九都是不合法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国法律对征地程序规定的非常严格,步骤也是繁多的,地方政府为了快速完成征地,一般都偷工减料。今天圣运律师就征地程序这个话题给大家讲一下征地拆迁非常重要的一个文件——征地批文!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如果政府不给你这个,你完全可以拒绝拆迁!


如何看批文是否合法!

    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在看到上述文件(征地批文)后,要根据以上公告中的征地批文号,查询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文。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批文,也要看征地的面积是不是与实际征地面积相吻合、批文是什么时间。比如说2017年征地,拿出来的是2013年的批文,这个是无效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规定,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政府征地拆迁必须要有批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的前提才是合法的。这里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权限是:(1)基本农田(不受面积限制,只要是基本农田就必须由国务院审批);(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农用地,还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他情况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需报国务院备案。
    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张贴发布的,所以很多被征收人误认为是否征地是由市、县级政府说了算,这就大错特错了,合法的征收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文。

   征地批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公开

出示批文是政府之责,村民查阅征地批文是有法可依的!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国土局具体实施。
    圣运律师提示大家,若政府不主动公开征地批文,提出公开要求但相关部门并未理会或一再推脱,被征收人应当考虑其中涉及的征地是否合法。这是争取合理补偿的关键步骤,若征地手续都不合法,被征收人可以此为突破点与政府进行谈判,占得谈判优势。
 
没有征地批文的常见违法行为
 
1、以租代征
    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这个是我们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当老百姓遭遇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及时维权!
 
2、未批先占
    没有合法征收及用地手续,未批准或违反批准文件的要求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我国早有对该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其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这种“先上车后买票”的先斩后奏情形仍较为多见,故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相吻合的问题。
 
3、超越法定审批权限的“拆分审批”
    我国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也就是说,被征收人要看清征地批文的征地面积、性质与审批主体是否相匹配,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的问题。“拆分审批”的目的则在于规避国务院审批而试图在省内解决问题,这是为规定所明令禁止的。
 
4、征地批文过期失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规定,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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