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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通知”拆房,合理吗?当然不!

2019-12-04 10:35   文章来源: 

        随着城乡的快速发展,很多村镇房屋面临拆迁,而因为地方村民法律意识薄弱,很多房屋面临拆迁时,未看到任何公告,就是村长或村主任口头通知,你家房要拆啦!这样的通知合理吗?

圣运律师提示您:这样“通知”拆房不合理!

案情概述

        张先生为本村村民,上世纪90年代一直在外务工,2010年回村在自家宅基地修建房屋,办理房产证。请专业设计师设计了别墅,花廊、鱼池、庭院。花费约200万元。2018年村支书口头通知,要拆房子,限期搬家,张先生很气愤。自家房子有手续,花费这么多时间及金钱就直接要拆,且未看见任何通知及公告。张先生从网上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是国内知名的行政法律师,专门从事征地拆迁领域,于是,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要求代理维权。

圣运律师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明文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项、规、土、拆、金)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8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而本案中,被拆迁人未看到任何书面通知及文件,只是村支书口头通知要拆房子,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开)。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本案中其实村支书只能代表村委会,实际法律规定要求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对房屋征收作出决定及公告。在征收拆迁工作中,被拆迁人理应对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范围都具有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令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所以这个房子拆迁项目需根据公众意见就是被拆迁人同意才可以作出征收决定,像本案中,被拆迁人不知道因为什么项目征收房屋,都有哪些范围都有哪些,也未征得被拆迁人同意。所以村支书通知拆迁不合法。

        圣运律师介入后,首先对当事人申请人身财产保全,第二项向三级政府做律师沟通函,表明友好沟通态度。接着向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发改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经过一系列程序,短时间内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圣运律师提醒您,遇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问题请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请国内知名行政法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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