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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从A6楼-2变A5楼-1,拆迁户起诉法院这样认定……

2020-04-28 09:33   文章来源: 

    协议约定给自己的拆迁调换门面房是A6号楼2号,结果房子盖好之后,给的是A5号楼1号。这是怎么回事?因为这种事延期交房,怎么算?今天,圣运律师以案说法。

    征地拆迁过程中,吉林通化市政府委托通化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作为甲方,与刘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约定为她安置一套门面房,楼号为A6号楼2号门市。

    后来因为测绘等原因,A6号楼、A5号楼相连门市重新编号,协议约定的A6号楼2号门市,变成了A5号楼1号门市,但位置没变。

    本案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5年5月3日,而实际通知办理入住的时间晚了一年,并因为房号不一致等原因引发诉讼,刘女士起诉了通化市政府。

    法院审理后查明,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工作人员在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过程中,选房签订协议时提供给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图的楼号、房屋标号均不准确,导致房产测绘部门按照房屋竣工平面图实际测绘重新标注房号顺序后,出现了协议约定的A6-2号房屋变为A5-1号房屋的情况。

    法院认为,通化市政府应按协议约定,承担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协议约定,因甲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乙方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甲方按照原标准的1.5倍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此,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法院认定补偿包括临时安置费、越冬补助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过渡费,根据天数而定。根据协议,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有过渡费,非住宅面积没有临时安置费用。

    越冬补助的数额,根据协议而定。刘女士想要1.5倍的补助,但法院认为协议没这样约定,属于对协议内容的理解错误,就没有支持。

    协议中约定由拆迁方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对于延长过渡期限时停产停业损失的违约责任问题未约定。法院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作为认定标准作出了金额认定,双方均认可。

    刘女士还提出要求拆迁方赔付承租损失,但法院该项请求与延长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请求重复,未支持。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表示,拆迁时双方达成一致,但安置房建好了以后发生纠纷的,在实践中也很常见。

    “一旦发生纠纷,补偿、违约金的数额认定,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所以,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时候,要仔细阅读其中的条款,得有个‘后眼’,如果发现不合理或感到不完全理解的条款,可以提前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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