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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限期拆违”决定书,如何保住房子?

2020-04-28 09:45   文章来源: 

    只要配合征收,房子就“合法”;只要不配合,房子就是违建,自己拆了吧,没补偿。有地方存在这样的情况。

    圣运代理的一起拆迁案例中,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在复议决定中否定了上述拆迁方式。王有银律师提示大家:被征收人是否配合征收,不能导致未登记房屋的性质发生改变。否则,损害行政权威,没有正当性。

案情:以限期拆违为由逼迫签订补偿协议

    周女士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大麦村村民,在村内的宅基地上建造了合法房屋及房屋的附属构建物。2018年5月28日宜宾市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称,周女士的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了“新机场路东连接线”项目征收范围。但因该项目一直没有对应的征地批复等合法文件,周女士便没有与相关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不曾想,为了让周女士签订协议,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周女士的房屋附属构筑物属于违法建设为由,向她下发了《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行责令限期拆违法建设决定书》。周女士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因此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规定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相应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因此,可以看出,只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下,才应该进行限期拆除。

    周女士的房屋建造于2004年,距今已长达15年之久,如果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法,在长达15年之间,政府对其房屋违建事项不曾提及。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实施,而周女士的房屋建造于2004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适用原则,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的决定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周女士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起了行政复议,来维护周女士的合法权益。

    复议机关在查明案情后,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认为因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行责令限期拆违法建设决定书》。周女士也保住了房子,为后续争取合理补偿又增加了更多的筹码!

无证房并不能一刀切认定为违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也作出详细解读,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以“拆违”的方式加快签约进度,“无证”便是主要的借口。

    “无证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原因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在违法建筑的拆除的问题上,一直以来都有补与不补的争议。补,是因为一些违法建筑长期存在与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有关,政府应当为失职买单。”

    王有银律师表示,对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应区分违法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所谓“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建筑物本身可以进行修正,比如拆掉一部分就能使不符合规划变成符合规划要求;另一种是建设虽未取得规划许可,但是建设活动符合规划的要求,可以补办手续。只有建设活动严重违法,无法修正,也不可能补办手续的,才必须拆除。

    “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和认定,目的是为依法补偿提供依据。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由于成因复杂,按照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不能一刀切。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时,应当多方面调查核实。本着尊重历史、从旧兼从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综合考虑,进而作出公平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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