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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拆迁户,申请公开村委会副主任的拆迁协议

2020-04-28 09:45   文章来源: 

    有个拆迁户,申请公开村委会副主任的拆迁协议内容,还要了解协议上有没有镇领导的签字,但法院认为这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今天,圣运律师和您说说这起案件。

    江苏张家港市乐余镇拆迁。征地拆迁过程中,保先生多次申请信息公开。因对乐余镇政府的答复不满意,他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先生填写了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需要分别看待。

    第一张申请表,保先生要求公开乐余村一位村委会副主任及其他村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是作价补偿协议书,是否有镇领导签字、镇政府盖章等。这些内容,法院认为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第二张申请表要求公开“楼房面积当作平房面积作价的依据、理由,保某某作为一户,拆迁、如何补偿安置和各项补贴应该享受的信息”,法院认为这也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另一张申请表,保先生要求公开“建乐余中心小学乐余村3组被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的信息”。乐余镇政府答复称未查询到相关文件。

    但法院认为,根据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公开范围。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显示,乐余村3组虽无征用土地的事实,但存在协议拆迁的情况,故乐余镇政府未对相关拆迁补偿信息予以公开,存在不当。

    保先生还要求公开他家两户邻居的动迁苗木评估核价、补偿款发放信息。法院认为,对此乐余镇政府未予以答复,做法不当。

    法庭上,未予以公开的信息,乐余镇政府当庭予以了公开,但保先生认为不真实不全面。对此法院认为,在保先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乐余镇政府尚有其他信息未予公开的情况下,对保先生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乐余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部分违法。

    针对信息公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解读说,前文所述的案件是一场旷日持久的纠纷。根据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二条规定,乡镇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所以,从这些法律规定来说,保先生有权利起诉,通过这种方式维护拆迁权益也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但在申请公开的事项中,哪些能公开,哪些是存在其他各种情况的,比较复杂。如果拆迁户有这方面的需要,可以提前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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