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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夫生前签协议给的安置房被强拆,遗孀维权!

2020-06-27 22:42   文章来源: 

    丈夫生前和拆迁部门签了补偿协议,给了安置房,之后妻子用来经营。后来又遇上拆迁,房子被强拆。妻子诉至法院,法院判政府强拆违法。

    20年前,刘女士家遇上拆迁,她的丈夫赵先生与拆迁处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备注载明:该户安置某路临时营业房路东,产权归赵先生所有。

    不幸的是,赵先生后来去世了。房子下来后,刘女士使用该安置房进行经营。

    又过了几年,这间安置房再次面临被拆迁的命运。在没与刘女士达成补偿协议,没腾退房屋的情况下,政府组织人员把房子给强拆了。

    刘女士不服,她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拆除房屋系刘女士通过拆迁与市政府签订协议得到的安置房屋,来源合法。区政府在刘女士未腾出房屋的情况下,未经法定程序,拆除该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拆除刘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4.5万元。
 
    当事人一方上诉。刘女士说,涉案房屋是合法建筑,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请求二审法院加判在涉案区域原地赔偿自己19.85平方米一层纯商业用房。
 
    区政府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政府强拆房屋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刘女士的房屋没有履行任何手续,属于违章建筑。政府在对房屋拆除的过程中,履行了相关手续,向刘女士送达了相关文书,涉案房屋是在她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的,拆除程序合法。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区政府在拆除刘女士所使用的临时用房时,未向法院提交其履行法定程序的相应证据,一审法院确认区政府拆除刘女士所使用的临时用房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法院还称,关于刘女士所请求的赔偿房屋以及补偿安置超期过渡费和停产停业损失,此前的行政判决中已经对此予以处理。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本案中,区政府在刘女士未腾出房屋的情况下,未经法定程序,拆除该房屋的行为违法。这一点毋庸置疑。至于赔偿问题,要依据《国家赔偿法》来给出合理赔偿。
 
    “司法实践中,拆迁户由于博弈的对象是政府,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像刘女士这样的情况维权很难,这个时候懂法就特别重要了。建议有类似情况的拆迁户不懂要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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