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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过了,承诺给的安置地仍是一片废墟。。。

2020-06-29 09:51   文章来源: 

    签了安置协议后,满怀期待地等房子下来。然而,过渡期都过了好久,承诺给的安置地仍是一片废墟。后来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决政府给支付过渡费。

    河南郑州的曹女士遇上拆迁,她和二七区拆迁指挥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约定:曹女士于2013年1月30日之前搬迁完毕,二七区政府为曹燕安置房屋面积133.44平方米,临时安置期限36个月,自2013年1月27日至2016年1月27日,二七区政府未按照约定支付各种补偿费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房屋征收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
 
    没想到的是,过渡期过很久了,二七区政府承诺的安置地至今仍是一片废墟。一直都没得到安置,曹女士认为,给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损失。

    于是,她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所签安置补偿协议并未对安置房交房时间作出明确约定,仅是在过渡费的发放时间及标准进行了约定,二七区政府亦按约定进行了履行,故不能认定二七区政府已构成违约。
 
    一审法院驳回曹女士的诉讼请求。
 
    曹女士不服,继续上诉。她说,政府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尽管该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安置房屋的交付期限,但根据《合同法》规定,政府应当在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满后交付安置房屋。
 
    曹女士还进一步指出,履行协议的目的是为被拆迁人提供合法的房产依法安置,而不是支付过渡费,支付过渡费不能代替其合同目的的实现,且政府没有履行安置义务。

    区政府辩称,因为案涉项目拆迁尚未清零,所以安置房尚未建造完毕,致使其交付不能,而非故意怠于履行安置义务,因此曹女士要求提供安置房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区政府还说,从未拖欠上诉人各种补偿费、补助费、过渡费,三年过渡期过后,也按照安置方案的约定发放了双倍过渡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为案涉项目拆迁尚未清零,原址回迁的安置房尚未开始建造,二七区政府虽然积极推进安置房项目进度,但目前客观上不具有交付安置房的条件。在此情况下,即使判决二七区政府交付安置房,也会导致判决将来客观上长期无法执行的后果,不但不能及时实现上诉人的权益,也使判决显得毫无意义。
 
    法院还称,自2013年1月25日,曹女士与二七区政府签订安置协议至2018年4月26日,五年多时间过去,物价上涨水平等均发生了明显的情势变更,故对于曹女士请求二七区政府补发自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的过渡费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终审判决政府向曹女士支付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的过渡费。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就政府而言,在签订安置协议后,应尽力加快对安置房的建设,以使被拆迁人能够早日回迁,过上稳定的生活。但拆迁安置工作又是一个复杂工程,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而会对安置房的建设进度造成影响。
 
    “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很多。大都拆迁户都会忍气吞声,但其实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建议有类似情况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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