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9 21:20 文章来源:
对拆迁办提供的证据核对有误,政府就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拆迁办作出的行政裁决。后诉至法院,法院判拆迁户胜诉。
黑龙江嫩江县的张女士遇上拆迁,张女士与负责拆迁的第三方某公司未能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018年4月28日,某公司申请对张女士的房屋进行行政裁决。5月25日,县拆迁办作出行政裁决书。张女士不服,向县政府提出复议。9月3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县拆迁办作出的行政裁决书。
张女士越挫越勇,她又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县拆迁办作出行政裁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县政府复议时对被告县拆迁办提供的证据核对有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县拆迁办作出行政裁决书不当,亦应撤销。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嫩江县政府拆迁办作出的行政裁决书,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当事人一方上诉。张女士说,县拆迁办也违法。征收房屋出行便道,不正常拆迁导致生意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停业。施工期间不征房屋。
政府说,张女士未与县拆迁办达成房屋回迁协议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对其未达成协议的原因并非案件的争议焦点,只是证明房屋拆迁部门按照规定履行了调解程序,程序合法。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拆迁办未提供拆迁人提交的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的证据。另外,拆迁办作出行政裁决集体会议记录,违背了裁决工作规程先申请后决定的规定并无不当。
法院终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表示,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九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部建住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这样的案子挺多的。张女士作为弱势一方,拿到这样的判决很不容易。维权,是需要专业力量加持的。建议有类似情况的拆迁户,还是要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