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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成本价购房合同,拆迁方反悔,说只是“暂定”

2020-07-19 21:32   文章来源: 

    遇上拆迁,双方签了《征收项目成本价购房合同》,政府却反悔说,约定的只是暂定价。73名拆迁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公正的判决。

    山西太原杏花岭区的73名拆迁户,和区政府签订了《征收项目成本价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拆迁补偿购房价为3500元每平方米。
 
    随后,区政府又作出的《回迁安置方案》,第六条确定成本价为4500元每平方米。此外,政府还根据73人安置房的实际情况,要求其交纳超70平方米的市场价为6200元每平方米。
 
    73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3500元每平方米,为暂定价格;政府作出的《回迁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成本价4500元每平方米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认可。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要求其交纳超出70平方米的市场价为6200元每平方米并不违反合同约定,该价格是合理的。
 
    法院还称,区政府作出的《回迁安置方案》第六条是对合同未明确事宜的进一步确认,是政府依约尽职履行该合同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购房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73人继续上诉。他们说,其与征收实施单位所签订的《房屋征收项目成本价购房合同》中对成本单价3500元每平方米的约定是明确的,被上诉人无权单方予以变更,政府在《回迁安置方案》确定的"超出70平方米的按6200元每平方米市场价结算"中的定价程序、依据不合法,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

    杏花岭区政府辩称,成本价购房合同中约定的3500元每平方米只是暂定价,不是最终定价。政府和上诉人签订的成本价购房合同只是一个意向合同,不是正式合同。安置条件具备时,杏花岭区政府确定安置成本价为4500元/平方米是合理的,政府综合考虑安置小区环境、品质,参照周边楼盘的市场销售价确定超出70平方米的市场价为6200元/平方米是合理的。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成本单价3500元每平方米就应该是明确的定价。区政府以该纪要内容中的"暂定"字样作为抗辩不能得到支持。区政府以《回迁安置方案》,单方面将合同约定的成本单价3500元每平方米变更为4500元每平方米的行为,于法无据,73人要求撤销回迁安置方案该规定的上诉理由应当支持。

    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回迁安置方案》第六条关于"成本价购房70平方米价格为4500元每平方米"的规定。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本案中,73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购房合同》,该合同系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协议一经订立并生效,即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不经协商不得任意变更合同内容。本案中,政府的行为明显不妥当。

    “司法实践中,拆迁方有一些不成熟的行政行为,导致拆迁户权益受损。但博弈起来又比较难,是需要专业力量加持的。建议拆迁户不懂要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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