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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副感谢对联,就确认拆迁户同意强拆。。。

2020-07-21 18:17   文章来源: 

    根据一副感谢对联,政府就确认拆迁户同意强拆,把房屋给拆了。拆迁户却认为,对联只是对政府开展综合整治项目表示支持,从未同意将其房屋交由任何机关或单位强制拆除。他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均判政府强拆违法。

    边先生是山西省榆次区东赵乡村民,在村里拥有宅院一所。后来,宅院赶上拆迁,政府在未就与他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下,仅凭借一副感谢对联,把房屋给拆了。

    边先生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东赵乡政府强制拆除边先生房屋的行为应当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由于东赵乡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本案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当依法确认乡政府强制拆除违法。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政府强拆违法。

    乡政府上诉称,拆除当日,边先生为表达感激之情,专门写了一副对联:“上联:响应政府号召搬迁他乡改善居住环境同奔小康;下联:解放思想随潮流动而活道路通顺人财更加兴旺;横批:天赐良机”。

    乡政府称,这是边先生个人思想的转变和行为的体现,成为当时宣传的典型,区新闻中心的记者还专门对其进行了采访,有视频为证。说明边先生同意石羊坂委会拆除其房屋,不存在强制拆除行为。而且,羊坂实施的“新旧村置换”土地复垦方案,事关全体村民的公共利益,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边先生则辩称,该份对联只是他对东赵乡政府开展的石羊坂旧村综合整治项目表示支持。未就涉案房屋与政府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也从未同意将其房屋交由任何机关或单位强制拆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乡政府在一审答辩时认可是其主导拆除的事实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原审在此基础上认定是东赵乡政府拆除边福和房屋并判决确认违法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乡政府在法定期间不举证,导致法院无法对可能真实存在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评判,从而推定是东赵乡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并不意味着石羊坂旧村改造整体迁移项目所涉及相关房屋的拆除行为均是东赵乡政府所为。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打诉讼就是打证据。政府仅以一对联就强拆,明显不合法。也是因为拆迁方无法举证作出强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证据,最终败诉。同样的,拆迁户也要有证据意识,不懂要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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