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4 10:26 文章来源:
双方签了安置补偿协议,没想到政府仅将4万余元支付给拆迁户后,不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付安置房和过渡费的义务。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区政府就张先生户房屋拆迁事宜进行处理。
安徽省铜陵市的张先生一家人遇上拆迁,双方签订《统拆统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将房屋交由政府征收。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将房屋实际交由政府处置。
没想到,政府将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共计4万余元支付给张先生后,不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付安置房和过渡费的义务。之后,他多次向政府反映,一直未予解决。
张先生一家三口认为政府不符合诚信原则,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11月10日,张先生向铜官区政府提交了《关于要求兑现拆迁安置补偿的报告》,2017年11月27日西湖镇政府作出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张先生户不符合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政策及享受安置过渡费政策,鉴于以上情况,张先生户原预签订的《统拆统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未通过批准。
2017年12月6日张先生向铜官区政府提交《信访复查申请》,铜官区政府作出《关于张胜新先生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告知张先生西湖镇征迁办将与其就房屋补偿事宜进行洽谈并重新签订协议书。
一审法院判决区政府就张先生户房屋拆迁事宜进行处理。
张先生一家上诉称,政府对其安置补偿的基础是被拆迁房屋丈量结果和结构情况,以及家庭人员户籍情况,说明政府对于其户籍情况是知晓的,同时也说明了涉案补偿协议对于他的补偿不仅基于户籍,还基于他实际将房屋交付给政府。
他们还说,根据政府提供的证据也可以看出,他在案涉房屋中生产、生活。家人作为在被征迁地生产生活的人员,应享受同等待遇。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责令铜官区政府就张先生户房屋拆迁事宜进行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张先生一家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并无不当。拆迁户遇到权益受损,不要灰心,要相信法律的力量。必要的时候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