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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还未谈妥,征收部门仍以“非法建筑”为由将房屋强拆了

2020-12-21 09:15   文章来源: 

摘要:
郑某的房屋面临征收,征收部门与郑某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以该房屋属于私搭乱建,没有土地证、房产证为由,将郑某的房屋进行强拆。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最终判决征收部门强拆行为违法。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征地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一、基本案情
 
郑某于2010年5月1日从案外人刘某、王某处转让取得位于某商城编号为1011号的营业房一间及两间卷帘门房。
 
2017年8月9日,县人民政府作出《商城旧城改建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并附《商城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对商城旧城改建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县住建局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郑某的1011号房及卷帘门房在此次征收范围内。
 
征收工作开展后,郑某与县住建局就郑某的1011号房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但就卷帘门房的补偿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11底至12月初,征收部门对商城内已签约商户的被征收房屋集中实施拆除时导致郑某的卷帘门房因失去墙体的支撑而倒塌毁坏。
 
郑某认为,县住建局作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在未与郑某签订任何拆迁补偿协议,也未下达相关的通知书、告知书、决定书等,就擅自将其的上述房屋予以拆除,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为违法行为。故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县住建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县住建局拆除郑某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县住建局辩称,涉案房屋系非法建筑,其利用周围合法建筑的围墙私搭乱建,没有土地证、房产证。征收部门按照程序,依法进行征收,程序合法。郑某房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商城旧城改建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对涉案房屋进行补偿测算,给其补偿。
 
法院认为,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房屋、建筑物等,应当先由相关部门作出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被认定为违建不予以补偿的,应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补偿决定。本案中,县住建局并没有申请有关部门对案涉房屋是否属于非法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法院还认为,县住建局与郑某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县住建局应当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郑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县住建局的被诉强拆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强拆程序规定,故被诉强拆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县住建局于2019年11月底12月初拆除郑某卷帘门房的行为违法。
 
二、律师评议
 
对于该案,资深征地王有银律师表示,在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未作违建认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也未作出不予补偿决定。郑某的涉案卷帘门房是否应予补偿尚无定论,在此情形下,县住建局在实施拆除与该卷帘门房相邻被征收人的房屋时造成其倒塌被毁,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被诉强拆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应当确认行为违法。
 
退一步讲,即使郑某的涉案卷帘门房被认定为违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需强制拆除,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方可依法强制拆除。县住建局的被诉强拆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强拆程序规定,故被诉强拆行为亦是程序违法。
 
征地王有银律师还特别提醒大家,在遇到征收部门对房屋进行违法认定而遭到强拆时,应及时咨询征地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法律途径争取维权,避免后续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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