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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搬迁,征收方向村民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2021-01-20 09:54   文章来源: 

   见村民迟迟不搬迁,征收方竟直接向村民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要求村民限期交付土地,村民该如何维权?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征地律师王有银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一案件。

   唐先生是广东省清远市某县的村民,在村里拥有合法宅基地。2013年4月10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关于2011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该县辖区内的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唐先生的宅基地处于该征收范围内。
 
   2019年2月20日,县自然资源局选定了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唐先生所有房屋进行了评估,随后,于5月10日将《通知》和《评估报告》一并向唐先生送达。
 
   然而,在双方未签署协议的情况下,2019年11月11日,县自然资源局向唐先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决定依照评估报告对唐先生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并要求唐先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并清理地上附着物,交出土地。
 
   唐先生认为,评估机构并非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也没有征求唐先生等被征收人的意见,且决定书仅规定了货币补偿一种方式,未能依法提供产权调换,严重侵害了其补偿方式选择权。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唐先生将征收方诉至法院。
 
   法庭上,征收方辩称,其完全按照《关于2011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该村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根据评估报告将该补偿款支付给唐先生所在村委会设立的专用账户,故其对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有合法有据,符合法定程序。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征收土地类型属集体土地,而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等征收工作,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在无法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协议时,应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征收方作出涉案处理决定的处理内容已涉及征地补偿事项的决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征收方无权作出有关征地补偿等决定,故其行为属超越职权。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资深征地王有银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的规定,可以看出县自然资源局并无作出补偿决定的权限,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故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该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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