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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一纸通知书就能强拆房屋?法院判违法

2021-02-10 11:00   文章来源: 

    曾先生的房屋面临拆迁,与征收方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没想到,征收方仅向曾先生下达了《搬迁通知书》,随后,就直接将曾先生所有的房屋强制拆除。下达了强制搬迁的通知书后,就能直接强拆房屋吗?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拆迁诉讼王有银律师带大家来看看这一案件。
 
   曾先生家住在江西省赣州市某区,后因某公路段扩容工程,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曾先生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
 
   2020年7月31日,征收方与曾先生就征迁补偿事宜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向曾先生下发了《搬迁通知书》,告知其将于2020年8月4日8时组织工作人员协助腾空搬迁,并在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后进行拆除。
 
   2020年8月5日,征收方将曾先生房屋及附属设施全部予以拆除。
 
   曾先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诉讼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曾先生房屋、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法庭上,征收方辩称,该公路段扩容工程是为了公共利益考虑,项目用地依法取得了征地批准,且已经将征地拆迁补偿款打入曾先生的账户,故其强制拆除行为并未损害曾先生的任何实体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征收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亦未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且在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实施了拆除曾先生房屋的行为,其行政强制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曾先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拆迁诉讼王有银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八条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先行通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保证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行机关可以进行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以拆迁律师王有银代理过的四川省温先生一案为例,温先生是四川省自贡市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的承包地及房屋被纳入征地范围。2018年7月25日,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向温先生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认定温先生在本村的养殖圈舍为违法建筑并进行强拆。随后,温先生在圣运拆迁律师的协助下,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法院以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实施强拆前并未履行催告义务,判决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为后续温先生获得合理赔偿打下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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