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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拆迁,女房主半夜三点被强行带到居委会签订补偿协议
2021-02-10 11:14 文章来源:
陈女士的房屋面临征收,由于对补偿结果不满意,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然而,有一天的夜里三点,陈女士被不明人员强行带到居委会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好协议的当天中午,陈女士的房屋遭到了违法强拆。陈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征地王有银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一案件。
2016年7月19日,山东临沂市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决定征收辖区内部分土地,陈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到上述征收范围内。由于对征收方给出的征收补偿结果不满意,陈女士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18年5月1日夜里三点,陈女士被不明人员强行带到居委会,强迫其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2018年5月1日中午12点时,陈女士房屋被违法强拆,屋内生活资料及合法财产被掩埋。房屋被强拆至今,仍然无人给予陈女士安置补偿,其也未再见过被强迫签订的那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陈女士无奈之下,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征收方强行拆除陈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庭上,征收方辩称,自己并未对陈女士的房屋实施或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强拆是街道办工作人员所为,陈女士请求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征收方主张街道办系强制实施拆除行为的行政主体,但征收方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应依法推定征收方为强制拆除陈女士房屋的行政主体。
法院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征收方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拆除行为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该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陈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拆迁诉讼王有银律师认为,在实际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为了达到拆迁目的,经常使用各种手段,令被拆迁人防不胜防。以王有银律师代理过的云南省严先生一案为例,严先生的合法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某日凌晨,严先生的房屋遭遇了不明身份人员的非法毁坏拆除,造成了严先生财产的重大损失。随后,在圣运拆迁律师的帮助下,严先生提起了行政复议,并得到了理想的复议结果,为严先生日后的维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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