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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土地使用权就不享有补偿?奶牛场主人状告征收方获胜

2021-03-14 17:29   文章来源: 

   因奶牛场面临征迁,李女士被迫低价出售了近200头奶牛之后,却迟迟没有拿到相应补偿。原来,征收方认为,李女士的奶牛场不享有土地使用权,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法院会怎么认定?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一案件。

   李女士在安徽省淮南市某区合法经营一家奶牛场。2017年9月20日,征收方作出了《奶牛场养殖户关闭或搬迁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搬迁补偿方案》),李女士经营的奶牛场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其后不久,李女士的奶牛场就遭到停电、停水,养殖设施也遭到破坏,李女士被迫低价出售了近200头奶牛。李女士的奶牛场被迫关闭后,征收方却迟迟不肯履行相应补偿职责。

   李女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征收方依法对李女士的奶牛场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法庭上,征收方辩称,其并非是实际负责搬迁补偿的工作单位,且李女士不是土地征收的相对人,对奶牛场不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即使该土地被征收或征用,享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也应当是土地使用权人。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房屋征补条例》第四条规定,对集体土地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拆迁工作,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本案中,《搬迁补偿方案》系征收方作出,结合前述规定,应认定征收方是依法对李女士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的责任主体,李女士诉请对其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依法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履行对李女士奶牛场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在实际征地补偿中,经常会遇到征收方不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的情况,以王有银律师代理的山西省焦先生一案为例,焦先生是山西省临汾市某村的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土地,2008年8月8日,区人政府作出了征地公告,确认焦先生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但焦先生一直都未得到与征地相关的任何补偿。焦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因此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了维权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焦先生向区人民政府提起了安置补偿申请。但区政府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因此圣运律师协助焦先生向复议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来维护焦先生的合法权益。

   最终,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案情后,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了区政府未履行对焦先生进行安置补偿答复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在60日内向焦先生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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