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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抢险救灾”为由强拆房屋,起诉后法院认定强拆违法

2021-04-18 18:38   文章来源: 

  张先生的土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就拆迁安置问题与征收方无法达成一致,不料征收方直接强拆房屋,随后以张先生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入补偿款,在张先生起诉后,征收方辩称是拆除房屋是抢险救灾应急需要先行用地,法院会如何认定?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张先生是四川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土地及房屋。2017年,市政府决定实施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地迁建和供水保障工程,并将该项目纳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随后征收方制定红线图,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张先生的土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由于就拆迁安置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征收方向张先生送达告知书,要求其限期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逾期将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法定程序依法采取保护性施工,对建(构)筑物依法强制拆除。

 

   随后,征收方向张先生送达《领款通知》,组织人员于2018年8月1日对张先生的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拆除房屋后,征收方以张先生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入补偿款。张先生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饮用水源地迁建和供水保障工程属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征收方可以先行用地,其基于抢险救灾项目拆除张先生涉案房屋属于先行用地的整体行为,亦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普通程序规定。因此,征收方对张先生作出相应的安置补偿后,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认为,征收方并未提交证明按突发事件应对程序采取过突发事件确定、向社会发布预警、报备和解除警报等应对措施的证据。因此,其拆除涉案房屋是出于抢险救灾应急需要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张先生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但行政机关必须要证明当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突发事件。

 

   王有银律师说“在征收拆迁中,征收方强拆房屋的理由五花八门,村民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法律手段见招拆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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