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8 19:36 文章来源:
湖南的宋先生在本地经营一家商铺,商铺证件齐全,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房产证,几年前,当地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始征收,宋先生的商铺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宋先生的房子面积有四百多平,还附带了两百平的大院子,但是拆迁方给的补偿方案远远低于宋先生预期,宋先生于是决定委托王有银主任团队,通过法律途径提高补偿。
律师点出补偿低的四项原因
第一,院落空地补偿过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的内容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因此,宋先生的院落空地补偿标准存在不妥。
第二,停产停业损失过少,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宋先生可以享受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三,拆迁评估报告的时间点过早,时隔两年多法院作出补偿决定时,价格因素有变化,存在不合理之处。
第四,房屋用途的性质存在错误。宋先生的房产证已经记载房屋用途为办公用房,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为住宅,存在房屋用途的性质存在错误。
迅速响应,启动办案程序
基于案件的特殊性,王有银主任结合办案焦点制定了办案思路,委托2个月前,政府给当事人作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因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知道作出行政行为时6个月,所以办案律师先筹备办案材料向法院起诉撤销该补偿决定书。
与此同时,另一路律师搜集有关部门违法点的行动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律师分别向当地负责规划、审批、立项的部门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征地补偿的详细情况和相关的征收文件。
一审受阻,律师协助上诉
后围绕该案件实际情况,办案律师提出了几点关键意见。因为当事人的房产证已经记载房屋用途为办公用房,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为住宅。可以认定“房屋用途的性质存在错误”。
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遗漏了涉案房屋院落空地,律师介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当事人院落空地应按照上述规定予以补偿。并且法院作出补偿决定一句的评估报告已经时隔两年,物价和房价都已上涨,应当考虑价格因素的变化给予当事人公平合理补偿。
此外,房屋用途的性质存在错误,宋先生的店面因为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宋先生可以享受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积极协商,获得满意补偿款